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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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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16-02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5月25(星期三)下午2:30;

  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5月24日下午3: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高祥明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3,640,269,1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18,931,6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5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337,5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7%。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3)《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4)《关于公司2015年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6)《关于公司2016年全面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7)《关于公司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8)《关于聘用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9)《关于聘用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10)《关于公司2016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在其任职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17,961,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19%;反对5,60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76%;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961,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19%;反对5,60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76%;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11)《关于 2016 年年度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29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2%;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12)《与太钢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商业汇票质押业务的议案》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在其任职的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18,084,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72%;反对5,4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24%;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084,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72%;反对5,4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24%;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郝恩磊、王文静

  3.结论性意见: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郝恩磊、王文静律师出席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年4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6年5月25日下午2:30在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花园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祥明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18,931,6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5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337,5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7%。参会股东均为2016年5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十二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十项、第十二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3《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4《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6《关于公司2016年全面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7《关于公司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8《关于聘用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9《关于聘用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10《关于公司2016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61,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19%;反对5,60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76%;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2.11《关于2016年年度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4,785,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反对5,47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12《与太钢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商业汇票质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084,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6.72%;反对5,4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24%;弃权11,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原 建 民

  经办律师:郝 恩 磊 王 文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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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
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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