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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16-012TitlePh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81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

  ● 股 权 登 记 日:2016年6月2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日

  一、 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年4月6日,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6年4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方案:201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968,052.93 元,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以公司报告期末总股本298,731,3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派发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9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6,885,830.00元(含税),占当年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56%。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 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81 元。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 A股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81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9 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 权 登 记 日:2016年6月2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3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魏坤

  3、联系电话:0453-6886668

  4、联系传真:0453-6886667

  5、联系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6、邮政编码:157013

  七、 备查文件目录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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