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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ST江化 公告编号:2016-039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调解公告 2016-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浙铁江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铁江宁”)于2016年5月26日收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5)甬镇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铁江宁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明化工”)就与浙铁江宁氢气供应合同纠纷一事向镇海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25日达成调解。 二、调解结果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5)甬镇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氢气供应合同》自2014年8月1日起中止执行,直至浙铁江宁恢复氢气需求,《氢气供应合同》继续履行; 2.浙铁江宁向四明化工支付氢气补偿款5,154,313.36元,该补偿款支付到位后,本案双方无涉; 3.浙铁江宁承诺在《氢气供应合同》中止执行期间不得向除宁波镇洋化工发展有限公司、四明化工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购买氢气; 4.本案案件受理费47,880元,减半收取23,940元,由浙铁江宁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该诉讼事项计提了预计负债,上述金额在计提的额度之内,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 甬镇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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