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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6-058号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18 元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2016年 6 月2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3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 6 月 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5 月19 日召开的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年 5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本次现金红利的分配年度为2015 年度 2、每股税前红利:0.02 元人民币 3、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具体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截至2016年2月26日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结束后的总股本637,368,464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分配人民币 12,747,369.28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2 元人民币。 对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人民币,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02 元(含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2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3 日 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益信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流通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28-6402068 联系传真:0728-6402099 联系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1号 八、备查文件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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