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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489 股票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16-027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黄金”、“公司”、“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配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参与本次配股的本公司5%以上股东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黄金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承诺在本次配股新发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如在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卖出其所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遵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执行。

  二、股票上市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次配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20号文核准。

  本次配股以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3日中金黄金总股本2,943,228,797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1.8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529,781,184股,实际配股增加的股份为507,908,392股。

  本次配售股票的上市情况如下: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新增股份上市时间:2016年6月1日

  3、股票简称:中金黄金

  4、股票代码:600489

  5、本次配股完成后总股本:3,451,137,189股

  6、本次配股新增上市股份507,908,392股,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本公司股份已全流通,无流通限制

  8、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9、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16年5月13日(本次配股的股权登记日),黄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472,174,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2%,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情况详见下图所示:

  ■

  黄金集团是在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大型国有企业,组建于2003年初,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其前身是成立于1979年的中国黄金总公司,总部设在北京。黄金集团是我国黄金行业中唯一一家中央企业,是中国黄金协会会长单位,也是世界黄金协会在中国的唯一会员单位。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配股发行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16年5月25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四、本次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实际发行507,908,392股

  (二)发行价格:6.22元

  (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四)募集资金总额:3,159,190,198.24元。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合计59,932,429.11元(包括保荐机构保荐费、承销费、中介机构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每股发行费用为0.12元。

  (六)募集资金净额:3,099,257,769.13元。

  (七)注册会计师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5月24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01500012号验资报告。

  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配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上市保荐机构及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张明慧、朱烨辛

  项目协办人:林嘉伟

  项目经办人员:王伶、李黎、王晓雯、张欢、温彦斌、王凯、陈熙颖

  电话:010-6083 5210

  传真:010-6083 603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配股上市文件所载资料进行了核查,认为:

  中金黄金申请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配股发行新增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

  发行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89 股票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16-026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20号文核准,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中金黄金”)已于2016年5月完成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的发行工作,按照每股6.22人民币的价格,实际募集资金总额3,159,190,198.2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99,257,769.1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5月24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015000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于2016年5月26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粮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开户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以及补充甲方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配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明慧、朱烨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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