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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82 证券简称:华联股份 编号:2016-06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牛晓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牛晓华先生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牛晓华先生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牛晓华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认真履行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充分行使职权,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公司董事会对牛晓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1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阳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6-062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以电邮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将有关会议材料通过电邮的方式送到所有董事和监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5月26日在公司以通讯及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出席会议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董事长牛晓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表决,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牛晓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同意选举阳烽先生为公司董事长。阳烽先生简历请详见附件。 公司董事会对牛晓华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和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马小立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马小立女士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马小立女士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马小立女士本人同意,马小立女士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质和能力。马小立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吴剑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选举史泽友先生、郭丽荣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四、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史泽友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选举阳烽先生、吴剑女士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五、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刘义新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选举史泽友先生、李翠芳女士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六、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阳烽先生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选举刘义新先生、吴剑女士、李翠芳女士、郭丽荣女士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27日 附件: 1、阳烽先生简历 阳烽,男,1962年6月出生,硕士学历。曾任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公司董事。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2、马小立女士简历 马小立,女,1972年10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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