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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5-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1版)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项的意见 我们认为: 1、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联投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与发行对象联投集团就本次非公司发行A股股票事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5、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前已征得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醒公司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拟定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可行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审议和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三、关于光谷环保肥东分公司拟签署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5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6年5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6年5月27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长周敏女士主持会议,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各项条件。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本议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2.1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实施。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3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除联投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其他发行对象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5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特定对象均采用现金认购方式参与股票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其中,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并承诺不参与询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除控股股东外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上限:除控股股东外的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金额上限为4.5亿元,即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得超过4.5亿元,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的是询价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再确定具体发行股票数量。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6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完成后,认购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按本条规定进行锁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7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限售期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8募集资金总额与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预先投入款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9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编号:临2016-056)。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编号:临2016-057)。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编号:临2016-058)。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59)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编号:临2016-060)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如本次认购股份导致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而触发要约收购的,公司控股股东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光谷环保肥东分公司拟签署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进行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并与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授权期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光谷环保肥东分公司拟签署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6-061)。 赞成3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6-05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公告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情况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2016年利润做出保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公司2016年9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7亿元,不考虑发行费用;假设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35,457,064股,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前2016年3月31日总股本634,257,784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869,714,848股。该股票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为公司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3、根据公司2015年年报,2015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2,665,680.56元。2016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照三种情形测算:(1)较2015年度下降10%;(2)与2015年度持平;(3)较2015年度上升10%。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假设本公告发布日至2016年年末公司不考虑可能的分红影响,即不考虑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净利润之外的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6、以上假设及关于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每股收益的情况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说明,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 注:(1)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2)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稀释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3)本次发行前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长。鉴于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短期内产生的效益较少,如果未来公司业绩增长幅度较低,则存在由于本次发行新增加的股份使得短期内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上限为不超过170,000万元(包括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删减以及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一)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 1、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科技园区综合竞争力 公司专注科技园区开发与运营二十余年,始终秉承“研究产业、服务产业、投资产业”的理念,着力布局电子信息、生物医药、IT服务、智能制造四大现代科技产业领域,先后建设和开发运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武汉软件新城等多个园区,累计开发的园区面积近千万平方米,孵化、服务企业三千余家,近年来服务区域也不断扩展,从立足武汉光谷到辐射长沙、襄阳、合肥、杭州、福建,布局长三角、珠三角、长株潭等地。 科技园区开发与运营近年来得到众多资本的青睐与投资,除了专业科技园区开发和运营企业外,大量其他行业企业加速涌入科技园区行业领域,行业竞争愈加激烈。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产业与城市功能融合、空间整合成为趋势,科技园区作为产业载体,将更多的体现以人为本、产业集聚和城市服务相融合,为此,科技园区开发商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在此背景下,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园区开发运营,在增强公司资金实力的同时,提高公司在科技园区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2、进一步扩大环保业务规模,推动公司向综合环境服务提供商转型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逐步深入,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土壤、水等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污染防治压力随之不断的增大。近几年国家对节能环保行业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十三五”规划对SO2和NOx排放控制更加严格要求,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环保行业将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公司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作为国内火电厂脱硫方面BOOM(Build-Own-Operate-Maintain建设-拥有-运行-维护)模式的首创,拥有脱硫装机容量726万千瓦,项目主要分布在湖北、安徽与新疆区域,在截至2015年底全国累计签订合同的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机组容量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公司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将坚持立足主业,根植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控制,在“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以特许经营、BOT及TOT等综合服务模式为主,积极拓展新建火电机组脱硫项目以及现役机组脱硫提标改造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扩大烟气脱硫治理运营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除上述大气治理外,公司已涉足水治理行业。由于公司在水务环保方面起步较晚,仅靠内生增长难以实现快速发展,因此,公司准备依托上市公司平台较强的融资实力以合作的形式参与水治理,最终实现公司在水务环保行业的快速拓展。上述业务的拓展需要大量资金,本次非公开发行将缓解公司资金需求压力,有利于公司在大气治理和水治理方面的业务拓展,完成公司向环境综合服务提供商的转型。 3、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优化公司资本负债结构,降低财务费用,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公司实现持续性发展。 (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合理性 1、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 “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主题性行业属于当前国家及合肥市鼓励发展的生产型服务业,符合《合肥市科技研发园区与孵化器支持政策》中科技研发和孵化器集聚区相关政策,政府部门予以重点扶持。与此同时,项目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扶持政策》,对项目引进的入园企业视情况给予用房补贴和人才补贴。地方政府对于产业以及公司所给予的大力支持将有利于项目快速营造产业集聚氛围、实现众多科技型企业聚集。 公司对于科技园区开发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已经成功开发和运营了同类型的光谷芯中心项目,对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不同阶段的发展特点、物业载体硬件需求以及产业服务软件需求有一定的认识,同时也与电子信息相关行业的产业协会、商会和行业联盟建立了全面的沟通平台。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将紧紧围绕信息技术产业,依托公司自身在信息技术产业积累的企业资源、渠道资源等搭建服务平台,同时引入产业基金、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激发创新活力。 近几年,合肥工业市场发展势头良好,2015年,合肥工业投资总量居全国省会城市第7位。项目位于国家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成熟区,区域产业氛围成熟、配套完善。依托项目所在区位良好的产业氛围优势,同时借助公司在电子信息产业所积累的招商资源与渠道,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将通过打造适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个性化、差异化产品,辅以企业全周期产业运营服务,在合肥产业园区物业市场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2、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 2014年1月,经浙江省科技厅、发改委同意,确认成立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目前,余杭生物医药高新园区已经编制出台《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浙江余杭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年行动计划》等量身定制的高新园区专项扶持政策。公司在生物医药主题科技园区具有较强的招商和运营实力,为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投资建设的浙江省生物医药孵化器项目提供独家招商运营服务。基于上述政策支持以及杭州经济区域优势的愈加凸显,“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公司已成功开发运营了同类型的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项目。通过对生物医药产业的研究并总结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链各类型企业的经验,建设满足生物医药企业生产需求的GMP标准生产、研发及办公空间,打造24小时污水监测处理系统,搭建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必须的行政审批、检测和评审服务平台。公司将已开发运营的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与本项目进行联动,采取资源共享,运用协同发展策略,提高本项目吸引力。因此,公司开发运营“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已具有丰富的行业运作经验和客户资源,项目的实施亦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在生物医药类园区开发方面的竞争力和市场知名度。 3、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及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工程脱硫系统BOT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指出,“十三五”期间,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实施限期整改。由于火电厂环保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而且有部分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较早,这些燃煤火电厂当初的设计标准已不能满足现有的排放标准,需要进行进一步改造。 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经营火电厂脱硫运营近十年,在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的2015年底累计签订合同的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机组容量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领先的市场地位。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经验积淀,光谷环保在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管理、系统调试和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的实力,并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除尘脱硫脱硝一级资质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等。基于公司在技术储备、项目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公司开展脱硫系统BOT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自身在大气治理领域的市场地位,并为居民生活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达到89.57%,负债水平较高。通过本次定向增发股票,公司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降低债务风险。同时,公司因借款金额的逐步增加,财务费用呈逐年递增趋势,较高的财务费用对公司盈利能力起到了制约作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将缓解公司资金需求压力,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和可持续发展。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工程建设、科技园区与环保科技三大业务板块,其中工程建设板块是在公司业务规模中占比较大,科技园区板块为公司传统业务,环保科技是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主要涉及科技园区板块和环保板块,属于公司现有业务的规模扩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公司的经营业绩,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在人员方面,公司长期以来专注于工程建设、科技园区和环保科技领域,已经建立起一批具有过硬素质的管理人员队伍和技术熟练的产业工人队伍。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为科技园区开发和环保科技领域,公司在该板块运营多年,相关人员具有丰富的运作经验,因此,公司具有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必须的人员配备。 2、技术储备 公司对于科技园区开发拥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先后建设和开发运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武汉软件新城等多个园区,已成功开发运营了与本次募投项目同类型的光谷芯中心项目、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项目,具有丰富的经验。 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经营火电厂脱硫运营近十年,在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的2015年底累计签订合同的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机组容量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领先的市场地位。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经验积淀,光谷环保在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管理、系统调试和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的实力,并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除尘脱硫)甲级资质证书、CEMS运维资质等。因此,公司具有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必须的技术配备。 3、市场储备 公司成立伊始就从事科技园区开发与建设,目前科技园区板块业务已涉及到武汉、长沙、襄阳、鄂州、合肥、杭州及福建平潭等多个区域,正在开发建设的主题型园区数量12个,建设运营规模达200万方。在科技园区加速整合的背景下,公司加快向长三角、珠三角、中三角、成渝经济圈等国家重点区域布局,发挥公司在科技园区开发的优势,继续拓展科技园区市场。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未来经营效益,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和发展态势 (1)工程建设板块 工程建设板块主要业务涵盖了高速公路建设及养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房屋建设及交通设施等建设施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采用投资驱动的建设施工模式,以工程总承包、EPC+BT等模式承接工程项目。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是湖北省内建筑施工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资质优势、科技优势及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能力获得市场较高认可。 (2)科技园区板块 公司成立伊始就从事科技园区开发与建设,代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招商引资、物业管理等全过程任务,培育了一批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先企业。目前公司科技园区板块业务已涉及到武汉、长沙、襄阳、鄂州、合肥、杭州及福建平潭等多个区域,正在开发建设的主题型园区数量12个,建设运营规模达200万方,积极向长三角、珠三角、中三角、成渝经济圈等国家重点区域进行拓展,在2015年举办的“2014中国产业地产30强”榜单评比中,公司位列榜单第10位,并荣获“2015中国产业园区创新突出贡献奖”。 (3)环保科技板块 环保科技板块主要业务包括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水治理、分布式能源业务和合同能源业务。目前公司投资运营的烟气综合治理总装机容量为524万千瓦,已签约在建的总装机容量为202万千瓦,市场主要分布在湖北、安徽、新疆等区域,在第三方烟气脱硫特许经营的治理规模排名中位列第六位;分布式能源业务和合同能源业务与公司科技园区板块业务已形成协同效应,在花山软件新城、光谷生物医药加速器和长沙国际企业中心等项目上已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效应,成为科技园区板块建设第五代、绿色、环保主题型园区的市场亮点;水治理业务是环保科技板块抢抓环保产业发展机遇的新兴产业,公司2015年通过投资并购方式开始进入水治理市场,并完成了团队建设和市场网络布局,力争在2016年实现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不断拓展在大气治理和水务治理方面的业务,最终完成公司向环境综合服务提供商转型。 2、公司现有业务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行业竞争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中低速增长的新常态,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建筑行业整体景气指数下行,社会用电量时有出现负增长现象。在上述背景下,公司工程建设板块市场开拓难度加大,环保脱硫BOT项目亦存在因社会用电量下降带来机组运转小时数不达预期的可能。社会经营增速下降往往导致项目数量的减少以及市场竞争环境的严峻,进而影响公司市场开拓力度及可持续发展。 (2)存货和应收账款风险 由于公司所处的建筑行业项目工期较长,工程的施工、结算、完工、验收、审计决算、回款有一定滞后期;公司科技园开发与建设也是重资产经营板块,从园区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招商销售、交付使用的周期较长,同时持有型物业也在增加,因此公司存货与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周转速度较慢,公司存在一定的存货周转慢与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3)财务风险 公司目前债权融资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影响了公司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由于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且所在行业为资本密集型行业,资金需求较大,仅依靠经营活动内生增长的资金难以满足业务快速增长的要求。若未来无法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将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稳健性。 针对以上风险,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参与路桥投资建设施工等优势业务,参与轨道、市政、房建等业务领域,奠定未来经济效益的平稳增长和规模性发展基础;充分发挥资质优势和科技优势,发挥产业引导、产业培育和产业聚集作用,把产业运营商的市场地位和品牌知名度做强做大;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公司项目能够按时、高效、有序完工,实现公司长远发展。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积极、稳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管理层详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规划。在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同时,公司将尽可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完善战略布局,紧跟行业的发展趋势。 2、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按照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完善,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现行分红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5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将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2012年 9 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1240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向上海瑞相泽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882,95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3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6,583,230.60 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发行手续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0,933,760.2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649,470.36元。上述资金已于2013年5月2日全部到位,并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5月2 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13)010037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实际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9,662.01万元,其中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564.95万元、累计利息收入97.06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0元。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募集资金通知存款账户余额为0元,且均已销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经与本公司2012 年 2 月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进行逐项对照,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不存在差异。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一)前次发行涉及资产的基本情况 2012年9月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2】1240 号”《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96,308,869 股股份购买资产,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882,95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二)权属变更情况 2012年10月16日,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并取得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20000000029178的营业执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完毕。 2012年10月23日,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2)第071号”《验资报告》。 2012年10月31日,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过渡期损益状况出具了“众环审字(2012)1318号”《审计报告》。 公司于 2012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从人民币496,065,960元变更为人民币592,374,829元,折合592,374,829元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其中,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为165,758,103股,占总股份的 27.98%。公司非公开发行41,882,955股募集配套资金,注册资本增至634,257,784元。2013年6月27日,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三)标的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 (四)效益贡献情况 湖北路桥经营状况良好,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5,494.22万元,实现净利润10,714.47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779.59万元。 (五)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东湖高新与联投集团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联投集团对于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承诺数如下: 单位:万元 ■ 同时还约定:“在补偿测算期间届满后至补偿测算期间最后一年年报公告日之前,东湖高新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减值测试显示:减值额占标的资产作价的比例大于补偿股份数量总数占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则联投集团还需另行补偿部分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2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及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3)010430),湖北路桥201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7,652.02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3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及众环海华出具的众环专字(2014)010713号《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湖北路桥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1,499.38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2014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说明》及众环海华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15)010148号),湖北路桥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19,136.99万元。 同时,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涉及的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意见书》(鄂众联评咨字[2015]第111号),截至2014年12月31日,湖北路桥净资产估值206,566.64万元,扣除承诺期内东湖高新向湖北路桥的累计增资120,000万元,加上湖北路桥向东湖高新的现金分红15,500万元,对比截至2011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即湖北路桥100%股权作价91,974.97万元,增值10,091.67万元。 湖北路桥在承诺期内的利润实现数达到了盈利承诺数。 四、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五、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有关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情况 本公司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没有发现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97.06万元系累计利息收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5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部门审批。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关联交易及与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3、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认购。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东湖高新合肥创新中心一区项目、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天池能源昌吉2×35万千瓦热电厂工程脱硫系统BOT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并承诺不参与询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表决。 3、由于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公司与联投集团构成关联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部门审批。 二、关联交易的交易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云 注册资本:43.28亿元 成立日期:2008年7月7日 经营范围: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工程施工与设计;商贸(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仓储(不含危化品)物流(不含道路运输)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股东情况: 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等18家机构法人。 实际控制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联投集团主营业务情况: 联投集团于自成立以来,肩负着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宗旨,探索城市化发展新模式的历史使命。近几年,公司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联合发展,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3.28亿元人民币。 3、联投集团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发行费用),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认购。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3亿元,并承诺不参与询价过程且接受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发行定价方式作为本次非公司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主要内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原则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询价方式确定。乙方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3)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认购款总金额及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款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叁亿元(小写:人民币3亿元),且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 4、本次发行的股票的种类与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限售期 (1)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以甲方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完成后,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因甲方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按本条规定进行锁定。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3)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6、认购数量 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为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即拟认购数量=认购款总金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价格按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进行调整的,认购数量相应予以调整。按上述方式计算,如出现不足1股的余额时,该部分不足折股的余额纳入甲方的资本公积金。 7、支付方式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甲方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认购款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8、协议的生效条件 认购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方始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事宜;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9、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违约方须承担责任,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股份认购协议生效且甲方启动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程序,而乙方未能按本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在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前按期、全额缴付股权认购款时,乙方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按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乙方认购款总金额乘以3%确定。如上述违约赔偿金不足以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诺将继续足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豁免乙方根据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对认购义务的履行。 (3)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湖北省国资委的审批;或/和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或/和股东大会通过;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科技园板块和环保板块规模进一步扩大,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得到显著增强。科技园板块方面,助力公司从开发商向运营服务商的转型,在重点一、二线城市布局产业园区能力得到提高;在环保板块方面,公司在经营大气治理业务的同时,将逐步涉足污水处理、噪声防治、固废处理等领域,向环境综合服务提供商迈进。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1、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总额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2、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整体竞争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资金将大幅增加,能够满足现有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并将有力推动已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增强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七、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尚须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和核准以及取得的具体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面临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这将影响项目投资效益的实现情况。 (三)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电力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使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该不确定性将影响到电力需求,从而影响电力企业的现有机组上网小时数和新增火电机组投资规模,进而对公司环保业务需求和盈利能力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科技园板块方面,公司销售收入来源主要为物业销售和物业出租,若出现宏观经济波动有可能降低企业投资积极性,进而影响公司物业销售面积和物业出租面积,给公司营业收入带来不确定性。 (四)管理风险 公司已建立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运转良好,但随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对公司经营层的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公司存在着能否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形成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保证企业持续运营的经营管理风险。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下降。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未能按计划实施,则公司利润增长幅度不及预期,净资产收益率存在难以改善的风险。 (六)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一直以来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尽可能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将对公司基本面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除此以外,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还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利率、汇率、通货膨胀和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以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因此,投资者面临因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投资风险。 八、关联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喻中权、彭晓璐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 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联投集团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联投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与发行对象联投集团就本次非公司发行A股股票事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涉及关联交易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发行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暨关联交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5、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前已征得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醒公司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九、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分别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文创”)、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签署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约定:①国开基金以人民币2,000万元对东湖文创进行增资,投资期限为12年,投资收益率为1.2%/年;②国开基金以人民币3,000万元对加速器进行增资,投资期限为15年,投资收益率为1.2%/年。 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需按照《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受让国开基金持有的东湖文创和加速器的股权,并在规定的受让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拟分别与东湖文创、加速器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在联投集团根据《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向国开基金受让东湖文创、加速器股权后,以联投集团实际支付金额,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公司。 截至公告日,上述《三方协议》尚未正式签署。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12月31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与关联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关联方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非关联方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上海胥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完成后基金公司总规模人民币100,000万元。 截至公告日,尚未正式签署相关协议。 相关信息详见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24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6-06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行业特点、股东回报、盈利能力、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社会资金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后, 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上述规划制定因素和原则,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盈利状况和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分配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余,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 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提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现金分红政策时, 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其过程中,认真征求、听取独立董事对此的独立意见, 同时通过各种渠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 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6-06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谷环保肥东分公司拟签署脱硫系统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拟对下属分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肥东分公司”)进行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并拟与关联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环保”)签订《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工程延期、受到气候、外界人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3、过去12个月,光谷环保与关联方旭日环保发生关联交易5笔,全部为接受劳务类关联交易,其中:(1)签署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安庆皖江电厂2x320MW机组),合同总金额1,060万元;(2)签署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合肥皖能电厂1x630MW机组),合同总金额1,350万元;(3)签署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合肥皖能电厂1x630MW机组),合同总金额910.32万元;(4)签署了《天池能源昌吉2x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8,199.50万元;(5)签署了《五彩湾北一2x660MW机组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11,992.86万元。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对环保脱硫烟气排放的最新标准,为保证光谷环保的脱硫系统烟气排放达到标准,光谷环保拟对其下属肥东分公司进行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并拟与旭日环保签订《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1、光谷环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鉴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巍、高级管理人员赵清华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在旭日环保担任过董事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发生关联交易的交易方介绍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环园路7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巨煌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03月10日 股东情况: 张巨煌(持股占比37.50%)、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占比30.77%)、深圳汇金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占比6.31%)等共16名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巨煌 经营范围: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经销环保产品,承接环保治理项目(专项规定除外),环保产品及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金属结构制造。 2、旭日环保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旭日环保近三年主营业务较为稳定,旭日环保自成立至2014年承接的主要业务包括污水处理(包括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及市政类生活污水)环保EPC工程总承包,大气的脱硫除尘项目及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及检测等。 根据新疆环保市场的变化及国家相关环保政策的推出, 2014年旭日环保调整了战略布局,将主营业务拓展至大气(脱硫、脱硝)治理领域,主要服务的对象为大型电厂,煤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相关客户。经营模式也从原先较为单一的EPC工程总承包形式发展到BOT、PPP模式。 3、旭日环保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拟发生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名称: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项目。 交易类别:接受劳务 2、定价原则 拟签订合同定价是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为基础,以该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拟发生关联交易涉及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业主方: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 承包方:新疆旭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项目。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交易价格:预计合同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合同主体内容为: 肥东分公司烟气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总承包范围为脱硫系统改造完整范围内的设计、建筑工程(包括地勘、地基处理施工)、安装工程、设备制造(含现场制作设备)、设备及材料供货(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按技术协议要求提供)、无利用价值的设施拆除并运输至业主方指定地点(拆除的旧设施由业主方处置)、运输、保管、保险、调试、指导监督、试验、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培训、设计联络、技术资料及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和质保期的售后服务等。 3、支付方式: (1)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业主方收到承包方合同总价格的10% 的财务收据,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向旭日支付合同总价格的10% 作为工程预付款; (2)合同设备款:承包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制作完成。设备发货前,业主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设备款的30%作为设备提货款。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将整套设备验收资料及合同设备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业主方。业主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50%。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旭日环保。 (3)建筑、安装工程款:承包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月工程量完成报告,交业主方审核确认,业主方根据确认的当月工程量支付款项给承包方。当业主方向承包方支付的价款累计达到本合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80%时,承包方开具建筑、安装工程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方。此后,业主方不再向承包方支付任何建筑、安装工程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业主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格为10%,剩余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作为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脱硫系统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承包方。 (4)技术服务费:在承包方完成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图纸后并提供发票后,业主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的80%,承包方完成本合同范围内配合现场施工安装的设计变更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交经业主方审核后的竣工图图纸后,业主方将10%余款支付给承包方。 4、主要违约条款: (1)如承包方达不到相关技术性能保证及环保验收要求时,应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对系统进行完善、甚至更换设备,以达到技术性能保证及环保验收要求,费用由承包方全部负责。如经2次整改还不能达到要求或承包方拒不整改,则由业主方自行整改,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从承包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并由承包方承担业主方整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工期延误:如果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1天承包方将向业主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1%违约赔偿金,及需赔偿由于承包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业主方的直接损失。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建设期延误最多不得超过10天,否则,业主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五、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1、交易的必要性 鉴于国家新颁布了环保脱硫烟气排放标准,为保证光谷环保脱硫系统烟气排放达到标准,光谷环保已对其下属安庆分公司、合肥分公司进行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现拟对其下属肥东分公司进行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2x350MW燃煤机组脱硫系统超低排放EPC改造,为正常经营所需。 旭日环保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能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完善的技术服务,能够保证工程质量。 2、交易的影响 拟签定合同定价是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为基础,以该标准确定交易价格,签署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是公司合规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本次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工程延期、受到气候、外界人为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 七、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刘巍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3、提请公司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八、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与旭日环保签订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安庆皖江电厂2x320MW机组),合同总金额1,060万元。截至目前,2#机已通过环保验收,投入运行;1#机已完成改造工程,投入运行,正进行环保验收工作。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9月26日、10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与旭日环保签订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合肥皖能电厂1x630MW机组),合同总金额1,350万元。截至目前,已通过环保验收,投入运行。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9月26日、10月2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与旭日环保签订了《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EPC合同》(合肥皖能电厂1x630MW机组),合同总金额910.32万元。截至目前,除零星收尾工程外,已基本完成。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9月26日、2016年2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与旭日环保签订了《天池能源昌吉2×350MW机组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8,199.50万元。截至目前,已完成形象进度约20%。 相关信息详见2015年12月2日、2015年12月8日、2016年2月24日、2016年3月1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在授权范围内与旭日环保签订了《五彩湾北一2×660MW机组脱硫系统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11,992.86万元。目前土建工作正准备开工。 相关信息详见2016年2月6日、2016年2月24日、2016年4月29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6-06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股票于2016年5月16日起停牌,同时按照规定,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了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2016年5月2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编号:临2016-049)、《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进展公告》(编号:临2016-050)。 2016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有关公告详见2016年5月28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5月30日复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相关部门审批,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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