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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69 证券简称:北部湾旅 公告编号:临2016-042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7号文《关于核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6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192.1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507.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84.8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3月18日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13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单个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并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603869 临2016-018),详细情况请参见上述公告。
目前公司 "新建600座普通客船项目"已完工结项,由于公司在建造过程中优化了施工方案,有效控制了建设成本,"新建600座普通客船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实际使用募集资金6,621.01万元,结余募集资金2,167.57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协商一致同意重新签订《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重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仅涉及将"新建600座普通客船项目" 结余募集资金2,167.57万元资金变更用于"新建2艘360座高档客船项目",其余募投项目的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均未发生变化,主要内容如下:
甲: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17166489572,截止2016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2,167.57万元。该专户约定剩余资金将用于甲方新建2艘360座高档客船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金海、覃辉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将复印件抄送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丙方书面同意,乙方将不接受甲方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5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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