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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6 证券简称:辉煌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4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5-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辉煌科技")聘请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担任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辉煌科技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申万宏源证券承接,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3)。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简称"甲方")、 申万宏源证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简称"丙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统称"乙方")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1、甲方已在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帐号为11014566365008,截至2016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0.0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综合监控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0,0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69,262.86元,开户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8,580,174.13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期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已在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4566363000,截至2016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23,029,170.2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期限6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期限3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方已在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26217360,截至2016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铁路灾害监测及预警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6,168,029.45元,开户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4,248,905.86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00.00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1,805,972.65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期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4、甲方已在乙方(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0501880120003851,截至2016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铁路综合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期限6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0,000.00 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期限6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8,627,497.40元,开户日期为2016年4月27日,期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晓光、叶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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