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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ST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6-28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3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15:00至2016年5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炬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9,75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273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7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419 %。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7,88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83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7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41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7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41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9,67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3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30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7%;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9,61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1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3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97 %;反对1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50%;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9,6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6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3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97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7%;弃权6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7 %。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9,67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3%;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9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30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7%;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6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弃权6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3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97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7%;弃权6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7 %。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6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6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3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97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7%;弃权6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7 %。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61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6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3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97 %;反对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7%;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7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盛安彦、袁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ST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6-29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阳控股")的告知函,函中内容如下: 华阳控股共持有本公司76,496,653股股票,其中55,000,000股股票2013年因涉及诉讼被司法机关冻结。华阳控股于2016年5月30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持股情况时获知所持有本公司的共计76,496,653股股票已为解除冻结状态。 截止本公告日,华阳控股共及持有本公司76,496,65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9%。此次股权解除司法冻结后,华阳控股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已无司法冻结及质押情形。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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