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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34 债券代码:123070 债券简称:15光大0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 次级债券(第四期)(品种一) 兑付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发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四期)(品种一)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60亿元,票面利率为4.80%,期限为2年,第1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41)。 公司对本期债券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部赎回完毕。公司兑付完成本期债券本金总额为6,000,000,000元,兑付利息总额为288,000,000元。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6-035 债券代码:123375 债券简称:14光大0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11日开始支付最后一个年度即2015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4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 2、债券简称:14光大01 3、债券代码:123375 4、发行主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70亿元 6、债券期限:2年 7、债券利率:5.99% 8、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付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0、债券担保:本次次级债券无担保。 11、发行方式:本次次级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12、承销方式:由发行人自行承销。 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综合评定,本次次级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二、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二)兑付停牌日:2016年6月7日 (三)摘牌日:2016年6月13日 (四)本息支付办法:按照《2014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99%。每手面值1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99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100元。 三、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16年6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光大01"持有人。 四、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六、关于向其他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光大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4光大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群燕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880 传真:021-22169844 邮政编码:200040 (二)托管人: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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