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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2016-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3日《关于核准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30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19日正式生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4月19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000,000元)。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号文批复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年5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期间于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1972年1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8月至1997年9月在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10月至1999年1月在新加坡Colin Ng & Partners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9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2年5月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年07月至1988年8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门任职;1983年11月至1988年08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年08月至1994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4年11月至2006年02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6年03月至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年04月至2016年1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年1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师;1998年3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邓栋,男,中国国籍,工学硕士。2008年加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0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年3月9日至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年4月19日至今)、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2月12日至今)、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4月1日至今)、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4月17日至今)、招商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6月11日至今)、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7月3日至今)、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7月3日至今)、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7月3日至今)、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7月23日至今)、招商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11月17日至今)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韵,中国国籍,硕士。2012年9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年10月9日至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1月8日至今)、招商安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3月1日至今)。 李崟,2002年7月加入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总监、行业研究员以及投资经理;2013年12月加入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总监;2015年12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2月3日至今)及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3月11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李恭敏先生,管理时间: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1月8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及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0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4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416只,QDII基金3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601室 电话:(021)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10 联系人:王默飞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3、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4、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5、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6、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廉赵峰 7、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8、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9、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10、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11、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12、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13、代销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张建鑫 14、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15、代销机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电话:95395 传真:021-20501978 联系人:汪岛 16、代销机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唐燕 17、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18、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19、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20、代销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21、代销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鑫 22、代销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谢兰 23、代销机构: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24、代销机构: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25、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26、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27、代销机构: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28、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29、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30、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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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联系人: 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轩 四、基金名称: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 年。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3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前条所述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招商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基金的保证 一、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简称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转入保本赔付差额与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之和。 3、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的募集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1亿元人民币。 4、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非过渡期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三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前述费用须经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事先书面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关费用给担保人。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管理人首次支付担保费应以收到担保人的《付费账户通知》为前提。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7%。×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基金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更换担保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3、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4、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下转B51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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