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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41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6-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鉴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煤业,公司持有其75%的股权)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花桥支行)和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财务)三笔共计25,178.73万元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为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与河南煤业其他股东签署的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将债务人河南煤业和全部反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追偿权诉讼。2016年1月4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鄂民初字第1号和(2016)鄂民初字第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受理公司上述追偿权诉讼(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7月29日、8月8日和2016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036、043,2016-003)。 二、诉讼请求 1. 代偿国电财务两笔共计15,000万元借款诉讼 (1)判令被告河南煤业向公司给付代偿款项人民币151,182,343.75元整及利息暂计2,953,026.08元(利息自2015年8月7日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期间按原告取得上述代偿款项所支付的年利率标准4.85%累计计算),以上暂计154,135,369.83元; (2)判令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658,355.23元(自2015年8月13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其余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每天按逾期还款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代偿中行花桥支行一笔10,000万元借款诉讼 (1)判令被告河南煤业向公司给付代偿款项人民币100,605,000元及利息2,152,257.92元(利息自2015年7月24日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期间按原告取得上述代偿款项所支付的年利率标准4.85%累计计算),以上暂计102,757,257.92元; (2)判令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7,796,887.5元(自2015年7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其余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每天按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进展情况 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上述两起案件于2016年4月1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16年5月31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鄂民初1号和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 代偿国电财务两笔共计15,000万元借款诉讼 (1)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151,182,343.75元及利息(以151,182,343.7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3)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1,182,343.7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10月23日,按年利率19.4%计付;自2015年10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时间止按年利率19.65%计付); (4)驳回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2. 代偿中行花桥支行一笔10,000万元借款诉讼 (1)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项100,605,000元及利息(以100,60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追偿; (3)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0,60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10月23日,按年利率19.4%计付;自2015年10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时间止按年利率19.65%计付); (4)驳回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不服上述判决,诉讼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诉讼费,如诉讼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则上述判决生效。 五、报备文件 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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