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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16-039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宝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宝罗")就与毕国祥关于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宝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11日,天津宝罗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宝罗畜禽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人民政府西侧100米鑫泰商务楼二号楼235室
法定代表人:黎学文
被告:毕国祥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宝迪食品工业园,现任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宝坻区马家店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毕国祥,公司董事长
2、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毕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宝罗股权转让款41,265,000元;
2、被告毕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宝罗违约金(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以86,265,000元为基数,2014年5月29日以66,26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以56,2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以51,2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41,26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3、被告天津宝迪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天津宝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毕国祥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5,7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0,795元,由天津宝罗负担52,055元,由毕国祥、天津宝迪连带负担348,740元。反诉费69,621元,由毕国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据送交本院,交纳上诉费的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至上述期满的第七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本公司将适时申请执行,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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