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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50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 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31日(星期二)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15:00至2016年5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 4、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刘伟文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8,453,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50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8,411,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4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1,9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杨志茂先生因个人原因未亲自出席会议。 3、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和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448,447,4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6,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81%;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19%;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8,447,4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6,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81%;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19%;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8,444,6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4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65%;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35%;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48,444,6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4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65%;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35%;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48,447,4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6,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81%;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19%;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48,447,4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6,2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81%;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19%;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448,444,6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4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65%;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835%;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子翔、骆俊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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