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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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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7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4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4日。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8、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08%。

  9、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0、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

  11、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刊登在2016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或已有销售机构增加新的销售网点,将及时公告。

  14、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客服电话(95533)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及时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及混合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品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18、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159949

  基金简称:华安创业板50ETF

  场内简称:创业板50

  3、基金类型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4、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7、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2)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10、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基金自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4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4日。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13、基金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08%=0.80元

  认购金额=1,000×(1+0.08%)=1000.8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0.8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期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2、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接受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发售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4、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三、投资者的开户

  投资者选择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现金认购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5096

  联系人:田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排序不分先后):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单峰、周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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