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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6-05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5月11日、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及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31日(星期二)下午13:30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9:30时~11:30时和13:00时~15:00时。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15:00时至2016年5月31日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灵桂大道351号新大洲工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受董事长赵序宏先生委托,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杜树良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84名,代表股份数量224,221,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3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9,012,0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03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5,209,1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39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2人,代表股份数84,739,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94%。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陈建平律师、李艳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67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3,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5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2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67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3,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5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2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67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3,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5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2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693,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211,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77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2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206%。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3,67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3,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5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2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67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3,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5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2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有关追溯调整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67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3,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5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2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67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3,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5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2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67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3,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5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2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0.1选举董事候选人陈阳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数为221,311,33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22%。所得同意票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81,829,68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661%。 10.2选举董事候选人李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数为220,470,07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0%。所得同意票数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计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为80,988,420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5733%。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675,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5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4,193,5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55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4%;弃权5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420%。 上述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虽持股低于5%但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股东,即除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浩洲车业有限公司以外的股东。 上述议案中,第一项至第九项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第十项为累积投票事项;第十一项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及2016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建平律师、李艳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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