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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8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6月2日下午14:30开始;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26日;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凡贵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5,635,7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3905%,其中,2名参会关联股东需要对部分议案履行回避表决程序,剩余5名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4,860,44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9.6563%;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5,635,75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39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0%;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89,47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7577%。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和罗小平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公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可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与行权条件;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的近亲属林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0,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635,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9,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和罗小平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9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6年6月2日下午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5名,实际参加董事5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程凡贵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黄建军、吴佑发和邹富兴先生,总经理林峰先生,财务总监周定贵先生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飞女士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除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的1名激励对象即李云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杨圣云、喻东风、霍锐、刘鹏、丁瑞国,其余161名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限制性股票共241.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6%。
公司董事林印孙先生的近亲属林峰先生、董事长程凡贵先生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故董事林印孙先生、董事长程凡贵先生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071号公告
2、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2015年度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9.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072号公告。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6月2日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认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已经满足,受公司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确定以2016年6月2日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627名激励对象授予2,999万份股票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074号公告。
董事林印孙先生的近亲属林峰先生、董事长程凡贵先生属于《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故董事林印孙先生、董事长程凡贵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四届第三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0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2、本次会议于2016年6月2日下午16: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建军先生主持,总经理林峰先生、财务总监周定贵先生和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61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071号公告。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杨圣云、喻东风、霍锐、刘鹏、丁瑞国、陈火平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失去公司股权激励资格,李云江2015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19.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授予的16.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6.49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8.77元/股,总金额为1,359,910元。
根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此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该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072号公告。
3、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上述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刊登于2016年6月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074号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四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1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241.5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6 %;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的近亲属林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5月2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9名激励对象授予1072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6.5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6.51元/股调整为6.49元/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9人调整为17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072万股调整为861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完成了对授予175人的861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最终授予价格为6.49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596,346,568股增加至604,956,568股。
6、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确定2015 年11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34名激励对象1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吴胜财、王士操、黄海龙、沈能生、杨松、张福刚、练建平、曹敬香等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37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总股数的4.30%)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49元/股,总金额为2,401,300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截止2016年3月31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37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及注销事宜。
8、公司授予34名激励对象的1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6年1月21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670,718,047股增加至672,058,047股。
9、201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2015年度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9.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董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说明
1、锁定期已满
根据2015年5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5月25日,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授予日的第12 个月后至24个月内为第一个解锁期,可申请获授的首次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解锁。截止2016年5月25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约定的业绩条件进行了审查,解锁条件如下: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董事会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解锁安排:锁定期届满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及36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40%。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1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1.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6 %;。
■
注:上表中不包含5名已经离职及1名考核不合格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其所持合计16.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安排首次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共计解锁股份241.5万股。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61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七、律师关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限已经届满并进入第一期解锁期限;除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中所规定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期解锁的相关程序,尚待由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3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2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6月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的近亲属林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5月2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9名激励对象授予107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6.51元/股调整为6.49元/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9人调整为17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072万股调整为861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完成了对授予175人的861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最终授予价格为6.49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596,346,568股增加至604,956,568股。
6、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确定2015 年11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34名激励对象1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吴胜财、王士操、黄海龙、沈能生、杨松、张福刚、练建平、曹敬香等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37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总股数的4.30%)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49元/股,总金额为2,401,300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截止2016年3月31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37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及注销事宜。
8、公司授予34名激励对象的1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6年1月21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670,718,047股增加至672,058,047股。
9、2016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2015年度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9.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中:杨圣云、喻东风、霍锐、刘鹏、丁瑞国5人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火平为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李云江因2015年度考核未达标第一个解锁期不能解锁,董事会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7名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19.9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前总股数的2.08%)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回购注销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情况为公司授予195名(其中:首次授予162名,预留授予3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938.1万股(其中:首次授予807.1万股,预留授予131万股)。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授予的16.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6.49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8.77元/股,总金额为1,359,910元。
(二)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7人调整为162人,授予数量由824万股调整为807.1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4人调整为33人,授予数量由134万股调为131万股。
三、回购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回购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杨圣云、喻东风、霍锐、刘鹏、丁瑞国、陈火平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失去公司股权激励资格,李云江2015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19.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授予的16.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6.49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8.77元/股,总金额为1,359,910元。
根据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此事项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该次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股份。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杨圣云、喻东风、霍锐、刘鹏、丁瑞国、陈火平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失去公司股权激励资格,李云江2015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19.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49元/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首次授予的16.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6.49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8.77元/股,总金额为1,359,910元。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3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杨圣云、喻东风、霍锐、刘鹏、丁瑞国、陈火平等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失去公司股权激励资格,李云江2015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9.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六年六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6月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6年6月2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现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行权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95元/股。
4、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计627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5、行权时间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即等待期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行权期及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6、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④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层面行权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在满足公司层面行权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分年度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经过三年多的调整,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连续30个月下降,创历史最低水平,生猪去产能持续时间远超历次猪周期。生猪供应远低于市场需求,导致生猪价格持续上涨,高位运行。另外,国家对生猪养殖场的环保要求大幅提升,全国多省市规划禁养区,大量猪场被拆,散户补栏积极性不高,生猪价格近期未出现大幅波动,将继续高位运行。本轮猪周期被拉长,持续时间将超过历史水平,且后期随着规模化猪场的增多,猪价不会出现大幅震荡,生猪行业将长期保持景气。在生猪养殖后周期,生猪供应量将缓慢回升,生猪养殖行业的盈利能力将逐步传导至产业链上游的饲料、兽药行业。目前,公司生猪产能已达300万头左右,另外,2015年公司通过非公开新增产能50万头,2016年拟通过非公开再新增产能84.8万头;饲料单班产能接近700万吨。2015年,公司饲料销量达483.04万吨,居A股饲料类上市公司第三位;生猪出栏量157.94万头,居A股生猪养殖类上市公司第三位。2016—2018年,随着公司产能的充分释放叠加养殖全产业链的持续繁荣将为公司带来业绩持续大幅提升。为持续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更好的提升管理效率,准确把握好本轮生猪产业链长周期,本次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特别提示:公司董事会的上述分析不构成对公司未来业绩的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期权按照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行权。若第一个和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业绩条件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这部分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在下一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行权。若下一年仍未达到行权条件,该部分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第三个行权期内,如公司业绩条件达不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时,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内容
详见《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应按照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标准系数对应的个人行权比例进行行权。
(二)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案)》。
2、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的近亲属林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予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6月2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27名激励对象授予2,999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授予方案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相符。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中,程凡贵、林峰、周定贵、王飞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中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第1、2条任一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日;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95元/股;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公司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股票期权费用应在期权等待期内,以低于期权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本计划中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测算,公司因实施本计划而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将在2016年-2020年进行摊销,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股票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通过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上述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6年6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627名激励对象授予2,999万份股票期权。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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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 2016-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