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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6-1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日-2016年6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福成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54人,代表股份1729058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61.3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0人,代表股份1659563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58.8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共69495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2.47%。
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48人,代表股份11126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3.9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股份41767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1.4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共69495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18539341股的2.47%。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9020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
反对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12236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 %;
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9034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11238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 %;
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
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9034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238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
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9018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
反对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
弃权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2221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反对 3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2015年,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1,102,267,365.69元,分配如下:
(1)按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10,226,736.57元;
(2)按税后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55,113,368.28元;
以上两项基金提取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936,927,260.84元。累计未分配利润5,107,917,038.19元。公司按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818,539,341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7元(含税),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2、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9018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
反对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
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2221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反对38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及续聘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9018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 %;
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
弃权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2221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
反对29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15年度内控审计报酬及续聘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9034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 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2383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4 %;
反对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弃权 1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9018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7%;
反对 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
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2221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9 %;
反对29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弃权 10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9018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
反对3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弃权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2221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9%;
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8%;
弃权 1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李树藩先生代表独立董事所作的《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思敏、杨中华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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