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3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陈玉忠先生关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质押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 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日,陈玉忠先生将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票2,600万股质押给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500万股质押给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陈玉忠先生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起,具体情况如下: ■ 2、股东股份累积被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陈玉忠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19,886,4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26%。陈玉忠先生共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18,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39%。 二、备查文件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4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7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日15:00至2016年6月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钱润琦先生主持会议。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253,001,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028%。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252,999,3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2024%。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8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603,9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25%。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黄建新,朱缨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253,001,95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1,603,9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审议通过补选周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黄建新,朱缨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4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