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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63 证券简称:华东医药 公告编号: 2016-025 公司债代码:112247 公司债简称:15华东债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临时、变更或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6月3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 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邦良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291,845,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4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5,118,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6,727,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8,806,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79,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6,727,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4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4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4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4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4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5年度的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486,058,20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5元(含税),本次股利分配总额为607,572,7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公司本年度不送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4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6.0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16年度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一)(华东医药集团关联)》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84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6.0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2016年度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二)(中国远大集团关联)》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806,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6年财务和内控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44,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6,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44,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6,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公司201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情况详见2016年3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布的2016-013号公告。)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牛战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通过了《关于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牛战旗先生为公司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牛战旗先生的简历详见2016年5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布的2016-020号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崇华、吕晓红吕崇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3日
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566号 致: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华东医药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医药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东医药2015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6年5月14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预计 2016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6 年财务和内控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9、《关于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牛战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6年6月3日下午14:00-15:3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杭州市莫干山路866号华东医药行政楼12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 6月 2日- 6月 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 6月 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 6月 2日15:00至2016年 6月 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6年5月30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291,845,1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43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5,118,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5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6,727,1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40%。 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第6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第9项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第1至9项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东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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