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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5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执行结果的公告 2016-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 被告一: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顺义区临空二路1号 被告二: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京密路南法信段8号 2、判决情况 2015年12月22日,公司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顺民初字第04124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款31,528,48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以31,528,4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垫资利息4,000,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41,528,480.00元为基数,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自2014年3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余款为止)。 (3)判令被告二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被告一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经公司上诉后,于2016年4月22日,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2793号,对本次诉讼作出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221,442元,由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300元,由渤海水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4,1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42元,由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涉及基本企概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5-01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5-083)和《重大诉讼判决公告》(2016-029)。 二、执行情况 该诉讼事项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前原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药业”)拖欠的工程款项。根据公司2013年5月27日与交易各方签订《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及2013年12月5日与重组各方签订《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出资产交割事宜之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已于2016年5月13日将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金额如数汇入北京四环空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专项账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将此款项划拨至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至此本案执行终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关系 本案判决结果及诉讼相关费用已由泰达控股承担。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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