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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6-018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16-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合计持有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12,076,859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96%。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合计不超过3,019,000股的本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关于其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在公司IPO时所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作为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至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合计持有本公司股票共计12,076,85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96%。该股份均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十二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外,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均不存在其他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目的:自身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三)减持数量:不超过3,019,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49 %; ■ (四)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五)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六)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公司股东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后在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1)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25%;(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人第13个月初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25%。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的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若本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根据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相关监管规则通过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但回购期限应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5个月内实施,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若本人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可将本人在公司领取的工资(如有)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本人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止。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均严格遵守了上述相关减持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严格遵守石大胜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孟凡松、郑军、吕俊奇、宋会宝、孙武、丁伟涛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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