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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2016-035
债券代码:113010 债券简称:江南转债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调整前“江南转债”转股价格:19元/股
● 调整后“江南转债”转股价格:9.41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16年6月15日
● 转股代码:190010;转股简称:江南转股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7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江南转债,债券代码:113010),根据《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江南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
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公司将于2016年6月14日(股权登记日)实施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6月15日,根据上述规定,江南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16年6月15日起由原来的19.00元/股调整为9.4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6年6月15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2016-034
转债代码:113010 转债简称:江南转债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00 元(含税);每股转增1.00 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00元;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0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00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1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467,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84,168,000.00元,尚余未分配利润331,860,578.39元转入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转增 467,600,000 股,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 为935,200,000 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00 元。
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0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20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00元,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为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14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四)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4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对股东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将所分派股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列示股本结构变动表
按变动前股本、本次送红股、本次转增股本、变动后股本等项目列示。
■
七、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新股本935,200,000股摊薄计算公司 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29元/股。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6276771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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