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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2 证券简称:康恩贝 编号:临2016—073TitlePh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元(含税), 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即每股转增0.5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1元(含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 股权登记日: 2016 年6月14日

  ● 除权除息日: 2016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6月15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 2016 年6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6 年5 月3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6-060号《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73,82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元(含税),合计派送现金红利167,382,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057,638,496.73元结转下一年度;同时,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73,82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共转增836,910,000股。

  本次派送红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836,910,000股,总股本变更为2,510,730,000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 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康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胡季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2015年度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所列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2,510,73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19元。

  八、 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71-87774710/87774828/87774827

  3、传真:0571-87774722

  4、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科技经济园滨康路568号

  5、联 系 人:杨俊德 陈芳 王洁

  6、邮编:310052

  九、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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