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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22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即每股转增0.50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20元(含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1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详情请见2016年5月14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7)。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以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5,38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9,076万元(含税),合计转增股本22,690万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为68,070万股。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
3、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5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公司全体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嘉伟实业有限公司、项光明、王素勤、朱善玉、朱善银、章锦福、章小建)的限售股之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朱达海、汪和平、汪德苗、郑茜茜、张春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4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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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总股本680,700,000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45元。
八、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联系邮箱:ir@cnweiming.com
联系人:叶茂、王菲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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