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5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16年6月6日召开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H股类别股东会中,《关于发行及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作为特别决议案未获通过。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经营及市场情况适时再提交给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其余议案均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5日 - 2016年6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6日上午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张维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1)2015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319,503,04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6.7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为295,141,883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44.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为24,361,166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2.17%。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人,代表股份25,613,19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95%。 (2)A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95,141,883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44.1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A股股份295,141,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100%,参与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及其代表0人,代表A股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 (3)H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4,361,166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2.17% 。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审议《本公司2015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本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本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续聘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厘定其2016年酬金》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关于补选任煜男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关于转让湖北东江环保有限公司及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关于发行及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表决情况: 同意309,003,4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71%; 反对10,499,5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2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A股类别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审议《关于发行及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表决情况: 同意295,141,8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H股类别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审议《关于发行及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表决情况: 同意13,861,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6.90%; 反对10,499,5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3.1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未经参与表决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项议案未经公司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7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6-5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6月6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6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监事黄伟明先生召集并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3票,反对0票, 弃权0票。 同意选举任煜男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为止。任煜男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6月7日 附件: 简历 任煜男先生,1975年7月出生,香港永久居民。1997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99年获得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6月至2012年3月任必康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总裁。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任亿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首席财务官,2013年8月起任乾源资本香港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任煜男先生未持有东江环保股票,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 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C0095号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13日和2016年4月2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3. 贵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四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6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维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6年5月31日下午收市时的全体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情况如下: 1. 出席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9,503,04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506%。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5,141,883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361,166股。出席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295,141,8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44.100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A股股东共0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 3. 出席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24,361,16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的12.172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 《本公司2015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本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本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 《续聘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厘定其2016年酬金》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 《关于补选任煜男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 《关于转让湖北东江环保有限公司及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9,50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613,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 《关于发行及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309,003,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8%;反对10,499,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6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113,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71%;反对10,499,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29%;弃权0股。 上述第10项和第1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事项 1. 《关于发行及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295,14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25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事项 1. 《关于发行及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13,861,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003%;反对10,499,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997%;弃权0股。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未经参与表决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项议案未经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除《关于发行及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未获得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外,其他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孙 林 熊 洁 2016年6月6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