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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6-03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5名,分别为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述5名发行对象承诺: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特申请将本次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为12个月,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6-04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38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9,008,267股,发行价格为6.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61,967,786.3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45,331,433.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5月16日出具的川华信验(2016)2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47006513010000028,截止2016年5月16日,专户余额为747,667,786.33元(大写:柒亿肆仟柒佰陆拾陆万柒仟柒佰捌拾陆元叁角叁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彭山县年产40万吨清洁能源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家兴、严文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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