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息”、“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公告了神州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文件,并于2016年6月2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就问询函所述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所采用的简称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一致。 本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问题1.关于交易标的 (1)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采购主要涉及劳务采购及少量辅材购置,其中劳务采购主要分为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协模式。请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劳务采购,特别是劳务外协占公司总体劳务的比例,并请结合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变动原因补充披露对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协员工的管理模式、稳定性,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并说明是否存在相关风险,如是,请披露。 答复: 一、华苏科技劳务采购、劳务外协占公司总体劳务的比例 报告期内,华苏科技对外劳务采购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 报告期内,华苏科技的劳务外协采购额占劳务总额的比例较高,主要因为劳务外协金额中除劳务外协人员的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劳务外协企业的利润。 二、华苏科技劳务派遣、劳务外协的基本情况 (一)华苏科技对外劳务采购的原因 报告期内,华苏科技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主要系华苏科技从事网络优化及网络工程维护业务,业务执行涉及专业人员种类较多,除工程师等高级技术人员外,还需要塔工、巡护线员、基站抢修员等基础性工种提供支撑性服务。为控制经营成本、提高人员管理效率,华苏科技通过租赁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参与项目,主要从事基础性工作。 此外,报告期内,华苏科技部分项目涉及劳务外协,主要系随着华苏科技业务的迅速增长,以及新兴市场的开拓,华苏科技部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短期内人员匮乏的情况。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从管理效率以及项目成本考虑,华苏科技通过劳务外协方式,从优质同行业公司中选择合适合作对象协助项目执行。外协员工主要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非核心业务。 (二)华苏科技对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协人员的管理 华苏科技的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外协人员,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针对劳务派遣、劳务外协的用工模式,华苏科技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劳务外协和劳务派遣人员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通过对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协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使其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符合客户要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动态监督与指导确保项目进度与效果,在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总结和综合考评保障项目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华苏科技劳务采购的稳定性及对主要供应商的影响 华苏科技劳务采购的稳定性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华苏科技项目执行地发生变化,华苏科技需要实现劳务用工的本地化,以控制项目的执行成本;另一方面,华苏科技会结合劳务外协企业的服务质量、报价情况及项目执行地等因素,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同行业企业提供劳务外协人员,以解决项目暂时性的人员短缺情况。 基于以上因素影响,因华苏科技具体项目的执行地、人员要求发生变化,导致华苏科技的主要供应商发生变动。 三、华苏科技的劳务采购模式对业务经营的影响 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协人员从事的均为非核心的、基础性的工作。华苏科技的业务经营对上述人员不存在重大技术依赖。同时,华苏科技已建立较为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外协人员的业务质量。报告期内,华苏科技未发生因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外协人员而引发的重大服务质量纠纷。因此,华苏科技的劳务采购模式对其业务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对外劳务采购风险 华苏科技主要从事网络优化及网络工程维护业务,其项目执行涉及的工种较多,为解决部分基础性、重复性工种的人员需求问题及项目暂时性的人员短缺问题,华苏科技通过劳务派遣及劳务外协形式对外采购部分劳务。虽然华苏科技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用工制度及项目质量管控制度,报告期内华苏科技也不存在因劳务派遣人员或劳务外协人员引发的质量纠纷,但是华苏科技仍然存在因劳务采购不及时导致项目人员短缺或质量管控不严导致服务质量纠纷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 以上内容已补充披露于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十、对外劳务采购风险”;“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五、标的资产的业务和技术”之“(六)标的资产采购情况”;“第十二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报批事项及风险提示”之“十、对外劳务采购风险”。 (2)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在对设备厂商的销售前应取得合格供应商资格,请补充披露交易标的目前已取得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有效期、更新周期、以前年度更新情况,如现有资格已到期或接近到期的,补充披露资格更新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请就可能不能合格供应商资格对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做风险提示。 答复: 一、华苏科技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情况 (一)设备厂商客户的供应商管理机制 中兴通讯、华为、爱立信等设备厂商客户一般采用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华苏科技需接受设备厂商的现场检查、技术评估、产品测定等方面的综合评定,经检验合格后,设备厂商将华苏科技纳入其合格供应商范围。产生业务需求时,设备厂商客户将综合考虑其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情况、业务质量考评情况,最终选定服务提供商,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框架服务协议。 (二)华苏科技作为设备厂商客户的合格供应商情况 经过多年的经营,华苏科技已经成为上述设备厂商客户的稳定供应商。其中,其中,2003年起华苏科技为爱立信提供网络优化及工程维护服务,其与爱立信签订的框架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2年;2007年起华苏科技为华为提供网络优化及工程维护服务,其与华为签署的框架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3年;2008年起华苏科技为中兴通讯提供网络优化及工程维护服务,其与中兴通讯签订的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3年。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华苏科技与设备厂商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主要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 如上表所示,华苏科技与中兴通讯、华为签署的框架协议均为2017年7月以后到期,与爱立信签署的框架协议到期日为2016年底,华苏科技仍属于上述设备厂商客户的合格供应商。 基于华苏科技与设备厂商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高质量的服务水平,上述协议到期后华苏科技预计将继续作为上述设备厂商客户的合格供应商为其提供网络优化及网络工程维护服务。 二、关于不能取得合格供应商资格的经营风险提示 华苏科技与中兴通讯、华为、爱立信合作时间较长,在服务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和信赖关系,经过多年的努力,华苏科技已经成为上述设备厂商客户的稳定供应商。目前,华苏科技与中兴通讯、华为及爱立信签署的框架服务协议均处于有效期内,预计未来续展不存在重大障碍。但若未来上述设备厂商客户的采购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或因华苏科技业务质量下滑,导致华苏科技不再属于上述设备厂商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将对华苏科技的业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 综上,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苏科技属于电信设备厂商的合格供应商,已与设备厂商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其与设备厂商签订的框架协议仍处于有效期内。 以上内容已补充披露于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十一、不能取得合格供应商资格的经营风险”;“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五、标的资产的业务和技术”之“(四)标的资产的主要经营模式” 之“2、销售模式”;“第十二节 本次交易涉及的报批事项及风险提示”之“十一、不能取得合格供应商资格的经营风险”。 (3)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中将运营商各自统一计算,请补充披露参与运营商参与招标的主要省、市级分(子)公司,列示对各大运营商的主要销售区域和相应金额。 答复: 一、华苏科技参与运营商招标的主要省、市级分(子)公司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华苏科技参与运营商招标的主要省、市级分(子)公司情况具体如下: ■ 二、华苏科技对各大运营商的主要销售区域和销售金额 2014年度和2015年度,华苏科技对各大运营商的主要销售区域和相应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一)2015年度运营商收入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 (二)2014年度运营商收入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 以上内容已补充披露于报告书“第九节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的讨论与分析”之“四、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营业收入的构成和变动分析”之“2、主营业务收入地区构成”。 (4)请补充说明标的公司核心生产技术相关的专利权的获得情况,如未取得或未申请专利权的,请说明对核心生产技术的保护措施及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答复: 一、华苏科技核心生产技术相关的专利权的获得情况 (一)现有产品的核心技术及专利情况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华苏科技现有产品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权情况如下: ■ ■ (二)在研产品的核心技术及专利情况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华苏科技在研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相关专利情况如下: ■ 二、华苏科技对核心生产技术的保护措施及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报告期内,华苏科技重视对核心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保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华苏科技共有18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与产品,其中12项已经进行专利申请尚未取得专利权;基于技术特点、商业保密等因素的考虑,剩余6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尚未申请专利权。同时,华苏科技有7项正在研发的核心技术与产品,已经全部进行专利申请,尚未取得专利权。 针对未取得专利权和尚未申请专利权的核心技术,华苏科技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保护措施。首先,华苏科技与研发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求研发人员对华苏科技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进行严格保密;其次,华苏科技实施了绩效奖金、提升职级等多种人才激励措施,确保研发人员的稳定;与此同时,华苏科技严格管控研发过程,防止核心技术信息外泄。 综上所述,华苏科技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保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能够有效保护核心生产技术,因此其部分核心技术暂未申请专利保护或未取得专利授权不会对华苏科技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针对未取得或尚未申请专利权的核心技术,华苏科技实施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保证了核心技术与产品的安全;因此,未取得或未申请专利权事项,不会对华苏科技核心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内容已补充披露于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五、标的资产的业务和技术”之“(十)标的资产的核心生产技术情况”之“3、华苏科技对核心生产技术的保护措施”。 (5)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存在租赁房产的情况,请补充披露相关租赁的备案情况,如未备案的,请说明出租方是否持有租赁房产的合法权利,对标的公司租赁有效性的影响。部分租赁房产已到期或即将到期,请说明到期续租的可能性及相关进展,如不能续租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 答复: 一、房屋租赁备案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华苏科技现存在6处租赁房产,其中1处租赁房产已履行租赁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 如上表所示,华苏科技有5处租赁房产未完成备案登记,且出租方均持有租赁房产的合法权利。其中,华苏科技与邓云聪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5月30日到期,双方已于2016年5月19日续签租赁合同,相应的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正在办理中。 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对华苏科技的影响 华苏科技尚有4处租赁房产尚未开始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主要因为出租方无意愿办理租赁备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此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及时履行房屋租赁备案程序,可责令改正,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华苏科技的租赁房产未履行租赁备案程序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但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为此,华苏科技实际控制人吴冬华、程艳云作出相应承诺,“华苏科技在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完成资产交割前存在部分租赁房产尚未履行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况,如华苏科技因该部分租赁房产未备案的事项受到房管部门处罚的,本人愿全额承担该部分被处罚款的损失,无需华苏科技及上市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三、华苏科技租赁房产的续租情况及未能续租房产的影响 (一)华苏科技租赁房产的续租情况 华苏科技在北京、济南等地租赁的房产将于2017年年初到期,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如华苏科技要求续租,则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通知出租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内,华苏科技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与上述出租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对于即将到期的租赁房产,预计华苏科技续租不存在重大障碍。 (二)华苏科技未能续租房产对业务经营的影响 由于华苏科技为通信技术服务企业,其租赁房产均用于日常办公,租赁房产的可替代性较强,因此,若现有租赁房产不能及时续期,不会对华苏科技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上内容已补充披露于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六、标的资产的主要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一)华苏科技的主要资产情况”之“1、固定资产”。 (6)报告书显示,标的公司位于成都的房产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请补充披露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办理进展,办理是否存在障碍,相关费用的承担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因 华苏科技于2014年9月19日取得成都房产的《房屋产权证》,该处房产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系开发商需收集齐所有业主办理土地证所需资料后,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开发商成都曙光现代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物流”)现持有该处房产所在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成国用(2010)第927号)。根据华苏科技与曙光物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出卖人应在买受人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书后5年内代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对华苏科技业务经营的影响 华苏科技已取得成都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拥有该等房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不会对华苏科技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该处房产为华苏科技成都分公司日常办公使用,若后续因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事项导致华苏科技对该等房屋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华苏科技成都分公司可以短时间内找到替换的办公场所,对华苏科技业务经营影响较小。 华苏科技实际控制人吴冬华、程艳云针对此事项出具承诺函:“1、本人将尽快安排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办理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如公司因未取得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而受到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门处罚,或导致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受到阻碍或丧失时,本人愿对公司及上市公司承担该两处房产处罚或减值的补偿责任。” 综上所述,成都房产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事项不会对华苏科技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进展及费用安排 目前,成都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鉴于开发商曙光物流已经拥有成都房产所在楼栋的土地使用权证,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针对成都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办理事项,曙光物流已出具声明与承诺:(1)因需收集齐所有业主办理土地证所需资料后,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致使华苏科技的该处房产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不存在实质障碍,预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取得。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关于代为办理产权证的约定。未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正常费用,将由华苏科技承担。 综上,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苏科技成都房产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系开发商需收集齐所有业主办理土地证所需资料后统一为业主办理所致;目前该处房产正在办理土地证,曙光物流已拥有成都房产所在楼栋的土地使用权证,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根据买卖合同中代为办理的约定,办理费用将由华苏科技承担;若无法如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华苏科技业务经营的影响较小,且华苏科技实际控制人吴冬华、程艳云承诺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内容已补充披露于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六、标的资产的主要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一)华苏科技的主要资产情况”之“2、无形资产”。 (7)2014年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请补充披露该事项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模式、销售模式是否存在影响,如是,请披露具体影响。 答复: 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及成立目的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注册资本为12,934,461.5024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的维护。 自2015年1月1日起,三大运营商将铁塔等资产及移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业务逐步剥离给铁塔公司,其移动网络基础设施管理和建设将由更专业化、集约化的中国铁塔完成,铁塔公司的成立有利于减少电信行业内铁塔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提高行业投资效率,进一步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2016年1月29日,铁塔公司宣布与三大运营商关于存量铁塔相关资产的交接工作已正式完成,三大运营商出售的存量铁塔相关资产合计价值2,034.80亿元。 二、铁塔公司成立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模式、销售模式的影响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复杂化,市场对移动通信网络优化等通信技术服务技术能力要求不断提高,运营商对该类业务的外包需求亦不断增加。网络优化维护业务经历了由各地电信运营工程公司及设计院进行,发展至主设备供应商主导,直至目前随着通信技术服务多样化、专业化要求提高和市场容量的扩大,第三方网络优化和维护公司逐渐成为网络优化维护服务的主流的发展历程。 铁塔公司承接了三大运营商原有的铁塔设施基础建设业务,随着相关资产于2016年1月29日完成承接,铁塔公司将运营存量基站及未来基站建设。在现有的通信技术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发展趋势下,预计铁塔公司对通信技术服务等仍会存在较高的外包需求,未来第三方网络优化维护公司仍然是通信技术服务市场的主力。华苏科技作为第三方网络优化、网络工程维护的全国性服务公司,能就已建设完毕的无线网络提供优化和维护服务,高效提高移动通信网络的运行质量,预计华苏科技与铁塔公司不会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且未来仍能在通信技术服务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铁塔公司的成立对华苏科技具体业务销售模式的影响如下: 基于铁塔公司于2016年初方承接完毕相关存量基站。未来随着铁塔公司的业务的发展,华苏科技的主要客户中设备厂商或将需与铁塔公司建立销售和服务关系,而华苏科技与设备厂商的销售模式不会发生变化。 如未来铁塔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无线网络优化和维护需求增加,则铁塔公司可能成为华苏科技潜在客户,将进一步促进华苏科技的发展,华苏科技将按照铁塔公司相关招投标要求获取业务。 以上内容已补充披露于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五、标的资产的业务和技术”之“(四)标的资产的主要经营模式” 之“2、销售模式”。 (8)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26号准则》)第十六条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或有负债的情况。 答复: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华苏科技不存在对外担保、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华苏科技无或有负债。 以上内容已补充披露于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六、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二)华苏科技的主要负债情况”。 (9)请补充披露交易标的是否已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华苏科技主营业务为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具体从事网络优化、网络工程维护业务,为电信运营商客户和电信设备商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通信技术服务。华苏科技持有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甲级)》等经营资质,能够满足其现有的业务需求。 此外,华苏科技将根据未来的业务发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行业监管政策,积极申请或更新从事相关业务所需的各项经营资质。 经核查,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苏科技主要提供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并已取得其经营现有业务所需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甲级)》等经营资质。 以上内容已补充披露于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之“二、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许可等有关报批事项情况”。 (10)根据报告书,标的公司存在对单一客户销售30%以上的情况。请结合应收账款、存货周转情况,说明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供应商给予的信用政策、主营业务现金收支缺口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说明是否存在对单一客户的重大依赖,如存在,作风险提示。 答复: 一、主营业务现金收支缺口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存货周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存货周转情况如下: ■ 如上表所示,华苏科技的营业周期较长,主要因为部分网络优化项目的执行、整体验收和回款的周期较长,导致华苏科技需要垫付较多的项目资金。 (二)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信用政策 1、与客户的信用政策 华苏科技与客户一般根据项目验收工作量、客户考核评分情况,确认华苏科技当期的服务费用。客户在收到华苏科技开具发票后的一定期限内将服务费支付给华苏科技。华苏科技客户一般于收到华苏科技请款书、发票后30-90日内支付当期款项。 华苏科技应收账款实际周转天数较长,主要因为设备厂商客户的项目结算周期较长所致。 华苏科技承接自设备厂商的网络优化业务最终服务于运营商客户,华苏科技完成优化项目后经设备厂商验收即可确认收入,并相应确认应收账款,但是设备厂商一般于终端客户即运营商客户整体验收项目后才通知华苏科技开具相关发票。设备厂商于收到华苏科技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款项。由于设备商承接的项目整体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导致其承接项目取得运营商客户整体验收的时间较长,进而导致华苏科技应收账款的实际周转期限较长。 2、与供应商的结算模式 华苏科技主要采购劳务服务。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华苏科技一般按月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当月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对于劳务外协企业,华苏科技根据劳务外协人员当期的实际工作量以及对其考核评分的情况,确认劳务外协人员的当期费用。对于部分劳务外协供应商,华苏科技于客户确认付款后通知劳务外协企业开具发票,并于收到客户当期项目款以及劳务外协企业发票后15日内,向劳务外协企业支付当期劳务外协费用;对于部分劳务外协供应商,华苏科技需要按月支付劳务外协人员费用 基于华苏科技一般在收到客户当期项目款后方向劳务外协企业支付当期劳务外协费用,因此华苏科技的信用政策和结算模式,能够一定程度上收拢资金缺口,防止自身因偿付供应商款项时间与收款时间不匹配导致自身资金流断裂的情形。 (三)主营业务现金收支缺口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1、主营业务现金收支缺口情况 报告期内,华苏科技经营现金流情况如下: (下转B18版)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