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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777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 公告编号:2016-052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7日下午14:3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有关会议召开的通知已于5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7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慧霞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27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588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25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568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00%。

  2、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2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6%。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7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占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占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7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占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占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7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占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0.0000%;弃权0股,占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 C0093号

  致: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贵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21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7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座25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7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慧霞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6年6月2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贵公司股份37,254,5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46.56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贵公司股份16,000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0.02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7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0,500股,同意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7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0,500股,同意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70,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0,500股,同意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 漆小川__________________

  李 威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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