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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995 股票简称:文山电力 编号:临2016-29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山中级法院”)受理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电力”)与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山金和”)的供用电合同纠纷,经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终结。
●文山电力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电费人民币18,725,795.16元;违约金人民币5,617,738.55元;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民事判决书》,文山金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支付文山电力电费及违约金的义务。如文山金和不能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文山电力可向文山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文山电力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文山电力于2015年5月22日向文山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请文山中级法院受理文山电力与文山金和的供用电合同纠纷,解决文山金和拖欠文山电力的电费及违约金等事宜。2016年2月26日,文山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并于近日出具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文中民二初字第40号),案件审理终结。
诉讼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一) 原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育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李雪宇律师。
(二)被告:文山市金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文山市德厚镇郑塘子。
法定代表人:梁铁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王洪燕律师。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2013年6月30日,文山电力与文山金和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文山电力向文山金和供电,文山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电费。截止2014年4月22日,文山金和拖欠文山电力电费19,705,398.00元,扣除预交电费979,602.84元,尚欠18,725,795.16元。
经文山电力与文山金和多次友好协商,并催促文山金和缴纳拖欠电费未果后,文山电力向文山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供用电合同》,由文山金和支付文山电力拖欠电费18,725,795.16元及违约金5,617,738.55元,共计24,343,533.71元,并承担本次诉讼等相关费用。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近日,文山中级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除文山电力与文山金和于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供用电合同(高压)》;
(二)文山金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文山电力电费18,725,795.16元及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5,617,738.55元,共计24,343,533.71元。
案件受理费134,155.00元,由文山金和承担。若未按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文山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文山电力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文山电力基于对文山金和持续经营能力及款项回收风险的审慎判断,已在2014年度、2015年度分别对上述所欠电费计提了坏账准备(内容详见临2015-04号、临2016-08号公告)。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文山金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支付文山电力电费及违约金的义务。如文山金和不能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文山电力可向文山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文山电力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报备文件
(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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