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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 编号:2016-023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0.04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现金红利:本次分配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每10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5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1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6日 一、通过分红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6年5月21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和发放范围 1、2015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174,575,386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分配6,983,015.44元。本次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范围:2016年6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 (2)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5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红利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武汉市汉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武汉市汉阳大道134号 电话:027-84843197 传真:027-84842384 邮政编码:430050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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