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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5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投资品种: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17年6月30日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2015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进行低风险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2015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6个月以内的低风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单个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办理的通知存款、购买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和收益等。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5.4亿元

  截止目前,公司利用2014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5.4亿,利用2015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0。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5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项目名称:“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65MW项目

  ● 新项目名称、投资总金额和募集资金拟投向金额:(单位:万元)

  ■

  ● 新项目预计投产时间:2016年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5月7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分别投资于下列项目:(单位:万元)

  ■

  为了更好地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在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增加募投项目后,公司共计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1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200MW,合计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300MW。

  增加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单位:万元)

  ■

  截至2016年5月31日,公司原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65MW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本项目建设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项目用地为盐碱地,通过改良土壤环境后可用于发展农牧业,将形成“上可发电、下可种植”的发电模式,达到光伏发电与农牧业的高效结合。

  本项目装机容量为200MW,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为194,342.69万元,其中拟利用募集资金投入120,700.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本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经营期25年,预计经营期平均上网电价为0.9元/kWh,预计实现内部收益率为8.87%(所得税后)。

  目前,该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截至2016年5月31日,该项目已建设完成装机容量135MW并全部实现并网,已使用募集资金663,896,134.66元,存息17,326,541.80元,募集资金余额543,103,855.25元。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为使公司新能源业务得到更好的发展,充分考虑部分项目原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电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调整后公司拟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建设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不低于原计划建设容量,拟建设新电站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原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加速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三、新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资计划

  1、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电站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太和县金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项目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和县双庙镇20MWp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现项目予以备案的函》(备案证号:发改中心[2016]13号),核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拟投资总额18,0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投资和工程建设所需费用;截止目前已累计投入0元,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5,000万元。

  2、萧县大屯20MW农光互补电站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萧县华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安徽省萧县大屯镇。项目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收到《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萧县华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萧县大屯2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的函》(备案证号:宿发改能源[2016]122号),核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拟投资总额18,372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投资和工程建设所需费用;截止目前已累计投入172万元,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5,000万元。

  3、宿州经开区前付村20MW农光互补电站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安徽省宿州市。项目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收到《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宿州金阳新能源经开区前付村20MW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备案的函》(备案证号:宿发改能源[2015]359号),核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拟投资总额18,0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投资和工程建设所需费用;截止目前已累计投入0元,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5,000万元。

  4、启东近海15MW农光互补电站

  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启东市华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江苏省启东市。项目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收到《启东市投资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备案证号:启行审投资备2016085号),核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拟投资总额12,75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投资和工程建设所需费用;截止目前已累计投入0元,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11,000万元。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我国属世界上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家之一,全年辐射总量在917~2333kWh/㎡年之间。全国总面积2/3以上地区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小时。

  安徽宿州市和阜阳市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降水集中,雨热同季,春秋短暂,冬夏较长,年平均气温11℃—14℃。安徽省光照资源充足,多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000小时以上,多年平均太阳辐射总量大于5000MJ/M2,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

  江苏的气候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类型,降水集中,雨热同季,春秋短暂,冬夏较长。年平均气温11℃—14℃,江苏省气温地区差异大。全年无霜期由东南沿海向西北递减,苏北地区一般为200天,苏南地区可达250天。江苏省光照资源充足,光照时数年均2290—2890 小时,热量条件可满足农作物一年两作的需要。

  上述两地适宜发展集太阳能发电、智能温控系统、现代高科技种植为一体化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符合我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规划;也是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同时对推进太阳能利用及光伏组件产业的发展进程具有非常重大示范意义,其社会政治、经济环保等效益显著。缘于上述有利条件和新能源建设机遇,公司拟在安徽和江苏两地建设光伏发电工程。上述农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是在一般农用地上建设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可以为推进能源结构多元化,增加能源供应,并为实现太阳能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探索和示范,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有关要求。

  (三)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开发,可促进安徽和江苏地区相关产业,如建材、交通运输业的大力发展, 对扩大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将起到显著作用,从而带动和促进地区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光伏电场的相继开发,光电将成为又一大产业,为地方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快实现小康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上述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6个月。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预计实现内部收益率约为10%(所得税后)。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一)市场前景

  目前,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方向明确,短期、中期、长期目标清晰,规模庞大。在新兴的绿色能源中,太阳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具有资源分布广、开发潜力大、环境影响小、可持续利用等特点,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障能源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首选清洁能源之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合计建设75MW的光伏电站,该项目利用“光伏+农业”的创新发展模式,通过上层空间建设光伏电站实现清洁能源发电,同时在下层空间将光伏科技与现代物理农业有机结合,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实现光伏发展和农业生产双赢。

  建设农光互补的光伏电站,一方面能改善当地的现代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将建设地丰富的太阳能资源转换为电力能源,减少用户对传统能源的消耗和依赖,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分布式清洁能源。项目的建设有着显著示范效应,能够有力促进光伏电站的应用及农业技术推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国家大力发展低碳绿色经济的背景下,对于光伏产业而言,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电站运营规模将会进一步增大,将对公司的管理、运营能力形成一定的挑战;

  2、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预计2016年底完成电站建设工程,但何时能并网发电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所在地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标杆上网电价补贴,但仍存在电价补贴不能及时到位,影响项目现金流的风险。

  五、新项目涉及的审批和备案情况

  “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电站”已于2016年5月30日取得安徽省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备案证号:发改中心[2016]13号),同意备案;

  “萧县大屯20MW农光互补电站”已于2016年4月26日取得安徽省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备案证号:宿发改能源[2016]122号),同意备案;

  “宿州经开区前付村20MW农光互补电站”已于2015年12月31日取得安徽省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表(备案证号:宿发改能源[2015]359号),同意备案;

  “启东近海15MW农光互补电站”已于2016年4月12日取得启东市投资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备案证号:启行审投资备2016085号),同意备案。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慎地查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确认增加后募集资金投向仍为公司主业,增加后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慎地查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增加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资金投向与公司主营业务方向一致,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林洋能源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变更后募集资金投向仍为公司主业,变更后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

  七、关于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6年6月23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广发证券关于变更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6-5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6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6月23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6月22日

  至2016年6月23日

  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15:00至2016年6月23日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6月7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16年6月22日15:00至2016年6月23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

  2、投资者办理网络投票业务前,需尽可能对相关证券账户提前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访问中国结算网站(网址同上),点击右上角“注册”,填写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深市证券账户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设置网络用户名及网络服务密码;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填注的手机号将收到一个8位数字校验号码;

  第二步:在证券交易时间通过证券公司自助交易平台(如交易软件、电话委托交易系统等)以买入证券的方式,输入证券代码(369991,简称“中登认证”)、购买价格(密码激活为1.00元)、委托数量(短信收到的8位校验号码),提交报盘指令;

  第三步:网络服务密码当日激活后,投资者可使用注册时填注或设置的证券账户号/网络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并可将与该深市账户同属于同一“一码通”账户下的沪市账户等其他证券账户进行网上关联,开通该“一码通”账户下全部证券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

  投资者除可通过上述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外,也可选择至其托管券商营业部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通过统一账户平台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或选择先在中国结算网站注册后再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至网上选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机构办理身份认证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仅持有沪市账户的投资者仅可通过上述后两种方式开通网络服务功能。详细信息请登录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查询,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6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5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6年6月6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5月31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经监事会审议,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对原“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项目进行变更。截至2016年5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已完成135MW,共计使用募集资金663,894,459.72元。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的未完成部分变更为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电站、萧县大屯20MW农光互补电站、宿州经开区前付村20MW农光互补电站和启东近海15MW农光互补电站,变更后的项目投资总额约为6.71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5.6亿元,超出募集资金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资金投向与公司主营业务方向一致,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5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上午10:00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2015年度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5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对原“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项目进行变更。截至2016年5月31日,上述募投项目已完成135MW,共计使用募集资金663,896,134.66元。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的未完成部分变更为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电站、萧县大屯20MW农光互补电站、宿州经开区前付村20MW农光互补电站和启东近海15MW农光互补电站,变更后的项目投资总额约为6.71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5.6亿元,超出募集资金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确认变更后募集资金投向仍为公司主业,变更后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53)。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期限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乾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乾华”)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和呼和浩特分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的贷款。公司持有内蒙古乾华69%的股权,为本次贷款提供保证担保1.38亿元,公司已于2016年4月28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30)。现根据控股子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担保期限由原来的8年延长至10年,起始日期以合同正式签订日为准。授权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公司拟对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议案需提交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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