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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3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奕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俊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光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本报告期,较期初合并报表范围增加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交所”)及其子公司,因此,对期初及上年同期数的合并报表范围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报告期内广东潮商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19,953,31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根据公司2016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8,848.8211万股普通股股票(具体发行数量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发行对象申购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其中,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承诺认购数量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6.02元/股的90%,即不低于14.42元/股。 (二)购买资产完成过户 经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1,099.70万元受让了栾中杰持有的塑交所的4.36%股权。经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和2015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金材实业拟以现金124,660.35万元收购鸿达兴业集团、周奕丰、广东新能源合计持有的塑交所95.64%股权。2016年1月该等股权转让已完成过户,塑交所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增加塑交所及其子公司。 本期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增加: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万商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万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化工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圆进出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乌海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海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鸿达物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新疆鸿达化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万商台电子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6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奕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5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6月6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 会议同意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期限24个月,该项贷款用于乌海化工补充流动资金。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拟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临2016-067)。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粮信托申请信托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约1.17亿元(其中本金1亿元,利息约0.17亿元),担保期限24个月。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公司为乌海化工担保事项均因乌海化工正常流动资金贷款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临2016-068)。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待定。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披露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部分资产负债表数据、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核算有误,会议同意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临2016-069)。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影响公司以往期间的财务数据。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更正处理,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财务监管,提高会计核算能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更正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更正后的《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更正后的《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6年6月6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6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监事5名,实参与表决监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认真的讨论和审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披露了《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部分资产负债表数据、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核算有误,会议同意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临2016-069)。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以往期间的财务数据。本次更正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更正处理,希望公司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能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更正后的《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更正后的《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信托贷款情况概述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期限24个月,该项贷款用于乌海化工补充流动资金。该项贷款由公司为乌海化工提供担保。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该项信托贷款合同事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公司为乌海化工该项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11层 成立日期:2009年7月27日 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邬小蕙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中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6.0095%,蒙特利尔银行持股19.99%,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0005%。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7月1日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是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中粮集团,中粮信托稳健经营、快速发展,秉承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以完备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为基础,以高素质的人才为支点,以创新服务为手段,坚持阳光、创新、稳健、务实的发展道路,致力于奉献优质金融理财服务,实现客户、股东、员工价值最大化。 根据中粮信托2015年度报告,截至2015年末,中粮信托总资产40.48亿元,净资产38.02亿元,信托资产规模1,161.55亿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90亿元,净利润3.46亿元,资本利润率9.47%,自营资产不良资产率0%。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良好,履约能力有一定的保障。 (三)与本公司的关系 中粮信托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乌海化工于2015年向中粮信托申请并取得了2亿元一年期信托贷款;经公司于2016年5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乌海化工向中粮信托申请期限为12个月的信托贷款2亿元。除此以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与中粮信托发生其他类似业务的交易。 三、信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方: 贷款人: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人: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借款金额:人民币1 亿元 3、借款用途:用于乌海化工补充流动资金。 4、借款期限:24个月。 5、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由本公司为乌海化工提供担保。 四、 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事项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和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信托贷款将有助于拓宽乌海化工的融资渠道,保障流动资金周转,为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8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2016年6月7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申请信托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本金、贷款约定期限内利息、贷款逾期期限内利息、复利、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担保金额约1.17亿元,担保期限24个月。 本次担保对象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无需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上述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4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海化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王羽跃 5、注册资本:26,03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生产:纯碱、烧碱、盐酸、液氯、硫化碱、白炭黑、聚氯乙烯;自营产品进出口;聚氯乙烯树脂、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水泥、电石。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尿素、增碳剂、甲酸钠、小苏打、腐植酸钠、锰硅合金、玻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乌海化工为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8、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1,130,293.5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35,071.02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41,895.4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0,330.02万元。 截止2016年3月31日,乌海化工资产总额1,136,182.6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144,643.90万元;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85,817.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504.12万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乌海化工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24个月 (3)担保金额:约人民币1.17亿元 (4)担保范围:主合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贷款约定期限内利息、贷款逾期期限内利息、复利、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实际担保金额、期限等以担保合同为准。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合同,具体办理担保时与中粮信托签订担保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本次公司为乌海化工担保事项均因乌海化工正常流动资金贷款需要而发生,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一)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前,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对除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533,300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28.38%。 本次担保后,公司(含子公司)不存在对除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子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金额约545,000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31.19%。 上述担保中,子公司之间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扣除子公司之间担保后,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345,000万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83.05%。 (二)逾期担保情况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生效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担保对象乌海化工营业执照复印件; 4、担保对象乌海化工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6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披露了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部分资产负债表数据、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核算有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后的数据或内容采用加粗字体),具体如下: 一、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中的相关数据更正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由于合并资产负债表部分科目数据、非经常性损益部分项目金额进行了更正,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资产数据也相应发生变动,更正如下: 更正前: ■ 更正后: ■ 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因工作人员疏忽,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部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列示错误,现更正如下: 单位:元 ■ 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第三节 重要事项”中的相关内容更正 由于合并资产负债表部分科目金额更正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较期初未发生变动,因此删除相关变动原因分析内容;此外,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变动幅度相应进行了更正;增加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变动情况和原因;其他报表项目变动情况及原因不变。更正如下: 更正前: ■ 更正后: ■ 三、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第三节 重要事项”中增加承诺事项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第三节 重要事项”中增加如下承诺事项: ■ 该承诺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临2016-001)。 四、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第四节 财务报表”中的相关科目数据更正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注:2016年1月公司完成对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交所”)95.64%股权的收购,因此,公司对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合并报表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期初合并报表范围较公司2015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范围增加塑交所及其子公司。本次对合并资产负债表部分科目期初数进行调整不影响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财务数据。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上述更正不会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造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五、公司对本次定期报告更正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对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作出的更正。 六、董事会对本次定期报告更正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影响公司以往期间的财务数据。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更正处理,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财务监管,提高会计核算能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七、独立董事对本次定期报告更正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以往期间财务数据造成影响,本次更正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更正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关于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更正处理,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日常财务监管,提高会计核算能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八、监事会对本次定期报告更正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以往期间的财务数据。本次更正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更正处理,希望公司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能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70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受让发明专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完成受让2项发明专利的过户变更手续,并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和《专利登记簿》。该2项专利为西部环保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购买的有关稀土脱硝催化剂制备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分别为:一种室内空气净化方法(专利号:200810051706.5);一种室内空气净化装置(专利号:200810051704.6)。 本次收购的专利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刊登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临2015-057)。有关本次收购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情况可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之“中国专利查询系统”。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6-07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稀土改性 专用树脂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收到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稀土改性专用树脂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的通知》(乌经信投规字[2016]8号),该项目生产聚氯乙烯稀土改性专用树脂10万吨/年。该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两年。 本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乌海化工形成“资源-电-电石—烧碱—PVC/稀土改性专用树脂—副产品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产业链,优化产品结构,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同时增强综合盈利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根据该项目后续推进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项目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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