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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6-052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8日 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代表股份336,510,456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2,946,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88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302,769,748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9,205,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10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33,740,708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740,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78%。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名,代表股份33,820,708股。其中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764,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相关事项的议案》
1.1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41,485,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9%;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7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弃权0股。
1.2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41,485,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9%;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7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弃权0股。
1.3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41,485,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9%;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7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弃权0股。
1.4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41,485,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9%;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7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弃权0股。
部分股东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或因其关联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而成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对本议案及其所有子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552,050股。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或<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2.1关于公司与杨晓玲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1,546,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股东张红先生为杨晓玲女士的配偶,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1,612,416股。
2.2关于公司与张家书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2.3关于公司与林超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2.4关于公司与林增佛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2.5关于公司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35,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7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弃权0股。
部分股东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或因其关联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而成为本项子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4,402,050股。
2.6关于公司与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1,631,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部分股东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或因其关联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而成为本项子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21,697,586股。
2.7关于公司与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2.8关于公司与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2.9关于公司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2.10关于公司与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除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银河电子有限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85,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9%;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1%;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67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弃权0股。
部分股东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或因其关联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而成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552,05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09,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0%;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部分股东因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或因其关联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公司股份而成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576,05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880,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1%;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98,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2%;反对66,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8%;弃权0股。
上述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黄浩、许家武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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