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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1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8日(星期三)下午两点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碎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22,210,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865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222,077,89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2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210,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77,8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4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2,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187,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7,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04%;反对2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192,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92,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66%;反对1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杨龙驹、姚喜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2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152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对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 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152号)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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