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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4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部分股票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河源")关于部分股票质押解除的通知,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5年6月9日,江河源将其持有的3,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6月9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6月7日。2015年7月8日,江河源将其持有的46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2015年9月16日,江河源将其持有的65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上述质押股票共计4,710万股,江河源已于2016年6月7日办理完成相关解押手续。本次解质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4.08%。

  截至本公告日,江河源共持有公司股票31,564.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5%。本次解质后剩余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8,231.73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6.08%,占公司总股本的7.13%。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40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香港市场投资者(沪股通)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6年4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4,05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分配股利115,405,000元。本次利润分配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6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刘载望、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新疆江河汇众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和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0411166-8808

  传 真:010-60411666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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