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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06-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农业 公告编号:2016-081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大康

  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康农业”或“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6】第6号)(以下简称为“重组问询函”),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重组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对《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现回复如下:

  (本问询函回复中,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文中简称或术语与《湖南大康国际农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所指含义相同)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报告书显示,截至《股份购买协议》签署日Fiagril集团及其他相关股东分别占用Fiagril Ltda.(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4,533.26万雷亚尔和9,326.99万美元,报告书中对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作出安排,但部分占用资金无法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方案前偿还完毕。

  (1)请你公司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号”)的有关规定,将解决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作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议案的先决条件,确保不存在相关股东违规占用标的资产资金的情况,并对此作出重大风险提示。

  (2)请列表补充披露上述股东占用标的资产资金的具体金额、形成原因、性质、解决期限、相关解决措施及其可操作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公司回复

  根据《披露函》,截至2016年3月10日,标的公司向境外自然人股东和Fiagril S.A.分别提供了如下贷款:

  ■

  鹏欣集团、HDPF与境外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和Fiagril S.A.于2016年5月31日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及其他契约第二修正案》(Second Amendment to the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and Other Covenants,以下简称“《第二修正案》”),对境外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约定,上述A类应收款中,(1)1,500万美元将由Solismar和Sidnei在2016年6月10日以前,以现金形式向标的公司偿付;(2)标的公司应将A类应收款中金额为18,036,373.34美元的债权转让予LandCo.,并由Solismar和Sidnei在2016年6月10日以前,向LandCo.转让其拥有的2处农村物业,以实物支付的方式清偿该部分债务;(3)对于剩余的、金额为872,757.23美元的债务,Solismar和Sidnei将以按照市场价转让其拥有的农业品的方式向标的公司进行实物偿付,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该部分债务已由Solismar和Sidnei在2016年5月25日以实物支付的方式清偿完毕。

  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约定,上述B类应收款将由Marino、Paulo和Miguel于2016年6月10日以前以现金形式向标的公司进行偿付。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等交易文件的有关约定以及境外法律意见,C类应收款均发生在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将由Marino和Paulo以实物支付的形式向标的公司作出偿付,具体安排如下:(1)Marino将在2016年10月的棉花收获季以价值为4,957,894.74美元的棉花向标的公司清偿,在2016年与2017年大豆收获季以其价值为1,539,821.55美元的大豆向标的公司清偿;(2)Paulo将在2016年与2017年大豆收获季以其价值为4,284,013.89美元的大豆向标的公司清偿。

  对于上述D类应收款,Fiagril S.A.、AMERRA和标的公司将签署《债务承继和债务免除文书》(Instrument of Debt Assumption and Debt Release),由Fiagril S.A.通过承继标的公司对AMERRA的相应债务的方式在2016年6月10日以前清偿Fiagril S.A.对标的公司的债务。

  综上所述,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条款及境外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除上述C类借款产生于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以外,标的公司股东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将在2016年6月10日前以现金或实物方式进行偿还,作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议案的先决条件。

  二、补充披露

  (一)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重大风险提示”之“四、其他风险(一)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SPA协议签署日,原始股东向标的公司借款累计93,269,903.57美元,Fiagril集团向标的公司借款累计145,332,566雷亚尔。根据SPA协议及《第二修正案》的约定,原始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将通过由欠款股东以现金方式偿还、以自有土地抵偿欠款、以等价谷物或实物偿还欠款等方式在2016年6月10日前进行偿付。解决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议案的先决条件,尽管上述债务人已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了清偿债务的安排,但仍存在不确定因素导致上述债务届时未能如约偿还的风险。本公司将在审议本次重组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相关进展公告,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二)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等(五)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披露函》及SPA协议的有关条款,截至SPA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存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如下所示:

  单位:美元

  ■

  注:鉴于Solismar和Sidnei用于抵债的2处农村物业上尚存在以AMERRA和/或其关联方为权利人的信托转让,根据《第二修正案》的相关约定,AMERRA将在2016年6月10日当日或之前解除或促使其关联方解除该2处农村物业上的权利负担

  综上,根据本次交易安排,除上述C类借款产生于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以外,标的公司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将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全部解决,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律师意见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第二修正案》在巴西法律下合法有效,对于各签署方均可强制执行。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约定及境外补充法律意见,除上述C类应收款产生于标的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在标的公司的股东和关联方按照《第二修正案》的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标的公司股东和关联方对标的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将在2016年6月10日前以现金、实物或债务承继等方式进行偿还,从而确保该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予以解决,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第二修正案》的约定及境外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除上述C类借款产生于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以外,标的公司股东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已安排在2016年6月10日前以现金或实物方式进行偿还,以确保相关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予以解决,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2、根据报告书披露,Marino、Miguel和Paulo拟将其持有的NewCo.10,096,927股普通股转换为A类优先股,以此偿还其占用标的资产的4,857.9万美元,但上述股东仍保留NewCo.公司27.72%的分红权。请结合标的资产股权作价、优先股分红权等方面计算并说明仅以出让普通股投票权的方式偿还占用标的资产资金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并说明该安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如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回复

  根据《第二修正案》的相关条款,Marino、Miguel和Paulo对标的公司的金额为48,579,042.79美元的债务将在2016年6月10日以前以现金形式向标的公司作出偿付,在交割日,NewCo.将不再设置任何优先股。

  调整后的本次境外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1)分立NewCo.:境外交易对方首先将标的公司与Fiagril S.A.持有的其他与本次交易无关的资产进行剥离,Fiagril S.A.拟进行分立,并新设NewCo.,由NewCo.持有标的公司99.99%的股份。

  (2)设立LandCo.:受限于巴西有关境外公司拥有农村物业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Marino、Miguel、Jaime和AMERRA将共同设立LandCo.,以持有标的公司拟剥离的相关农村物业。

  (3)HDPF认购NewCo.新发行的股份以及向境外交易对方受让NewCo.的股份:HDPF将以77,420,957.21美元的对价认购NewCo.新发行的普通股,占届时NewCo.总股本的25.186%;同时,HDPF将以102,579,042.79美元的总对价,分别向AMERRA、Marino、Miguel、Jaime、Sidnei和Solismar受让其持有的占NewCo.总股本32.38%的普通股股份。本第(3)项所述交易完成后HDPF将持有NewCo.57.57%的普通股股份,NewCo.的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

  (4)HDPF认购LandCo.新发行的股份和债权凭证:HDPF将以5,000美元的象征性价格认购LandCo.新发行的21.94%普通股股份,并以2,000万美元的价格认购LandCo.发行的面值为2,000万美元的债权凭证使HDPF合计享有LandCo.57.57%的分红权。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律师意见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第二修正案》在巴西法律下合法有效,对于各签署方均可强制执行。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条款及境外补充法律意见,在Marino、Miguel和Paulo按照《第二修正案》的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的情况下,其对标的公司合计48,579,042.79美元的资金占用将在2016年6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从而确保该等资金占用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予以解决,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条款及境外补充法律意见,在Marino、Miguel和Paulo按照《第二修正案》的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的情况下,其对标的公司合计48,579,042.79美元的资金占用将在2016年6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进行偿还,从而确保该等资金占用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予以解决,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3、报告书显示,Marino、Paulo和Miguel在债务清偿后,其持有的A类优先股将被稀释为其他类型股份,请补充披露该其他类型股份的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金额、股数、占比、分红权和投票权安排等。

  答复:

  根据《第二修正案》的相关条款,Marino、Miguel和Paulo对标的公司的金额为48,579,042.79美元的债务将在2016年6月10日以前以现金形式向标的公司作出偿付,在交割日,NewCo.将不再设置任何优先股。因此,对于调整后的本次境外交易具体方案而言,本问询问题已不再适用。

  4、根据报告书披露,Solismar和Sidnei将以2处农村物业作为偿还其占用标的资产1,803.64万美元的担保,但该物业已被信托转让给AMERRA公司。请补充披露:

  (1)该物业目前已存在的担保、质押等情况,并说明办理原质押撤销手续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本次担保手续的时间安排,同时请评估师对该物业是否足以担保上述债务作出说明。

  (2)上述偿还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回复

  根据《第二修正案》的相关约定,标的公司应将其对Solismar和Sidnei享有的金额为18,036,373.34美元的债权转让予LandCo.,并由Solismar和Sidnei在2016年6月10日以前向LandCo.转让其拥有的2处农村物业,以实物支付的方式清偿该部分欠款。

  同时,鉴于该2处农村物业上尚存在以AMERRA和/或其关联方为权利人的信托转让,根据《第二修正案》的相关约定,AMERRA有义务在2016年6月10日当日或之前解除或促使其关联方解除该2处农村物业上的权利负担。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上述安排的具体步骤为:(1)标的公司与LandCo.将签署一份有关转让对Solismar和Sidnei享有的金额为18,036,373.34美元的债权的协议;(2)在《实物清偿的公共契约》(Public Deed of Payment in Kind)签署之前或当日,由AMERRA签署《信托转让解除函》(Release Letter in Relation to the Fiduciary Transfer);(3)在2016年6月10日前签署《实物清偿的公共契约》,并在《实物清偿的公共契约》签署当日将其递交有关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和(4)房地产登记部门将在评议后对相关农村房产登记簿作出附注。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在各方签署《实物清偿的公共契约》和送达《信托转让解除函》后,LandCo.对Solismar和Sidnei的债权在巴西法律下将被认为已获清偿,上述2处农村物业上的权利负担在巴西法律下也将被认为已获解除;标的公司向LandCo.转让其对Solismar和Sidnei享有的金额为18,036,373.34美元的债权并由Solismar和Sidnei通过实物支付的方式(即转让上述2处农村物业)进行清偿的安排,在巴西法律下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在《实物清偿的公共契约》签署当日将其递交有关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时即确保上述2处农村物业上的权利将由LandCo.享有。经境外律师核实,目前并不存在可能导致有关房地产登记机关无法对前述农村物业登记作附注的事由。

  二、补充披露

  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等(五)关联方资金占用”补充披露了Solismar和Sidnei拟用于抵债的2处农村物业上的信托转让权利的解除情况如下:

  “鉴于该2处农村物业上尚存在以AMERRA和/或其关联方为权利人的信托转让,根据《第二修正案》的相关约定,AMERRA将在2016年6月10日当日或之前解除或促使其关联方解除该2处农村物业上的权利负担。”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评估师意见

  经核查,财瑞评估认为,根据收集的巴西当地估价机构近期出具的估价报告,该2处农村物业在2016年5月13日的市场价值合计为雷亚尔64,525,000元,按当日美元与雷亚尔汇率:1美元=3.5340雷亚尔计算,折合美元18,258,347元。故上述土地的市场价格足以抵偿上述债务。

  (二)律师意见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第二修正案》在巴西法律下合法有效,对于各签署方均可强制执行。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约定及境外补充法律意见,在相关方按照《第二修正案》的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的情况下,Solismar和Sidnei对标的公司合计金额为18,036,373.34美元的资金占用将在2016年6月10日前以实物支付方式进行偿还,并且前述实物上的权利负担届时将被解除,从而确保该等资金占用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予以解决,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约定及境外补充法律意见,在相关方按照《第二修正案》的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的情况下,Solismar和Sidnei对标的公司合计金额为18,036,373.34美元的资金占用将在2016年6月10日前以实物支付方式进行偿还,并且前述实物上的权利负担届时将被解除,从而确保该等资金占用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予以解决,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5、报告书显示,相关股东将在未来农作物收获季以实物偿还部分资金占用款项,请说明以此方式偿还占用资金的有效性,并结合历史交易情况预计该部分资金偿还完毕的具体时间,同时说明你公司为保证折算价格公允性的措施安排,以及上述偿还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如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回复

  1、实物偿债具体安排

  根据《披露函》,截至2016年3月10日,境外自然人股东Marino和Paulo分别对标的公司存在如下C类债务:

  ■

  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等交易文件的有关条款,C类借款中,(1)Marino将在2016年10月的棉花收获季以价值为4,957,894.74美元的棉花向标的公司清偿,在2016年与2017年大豆收获季以其价值为1,539,821.55美元的大豆向标的公司清偿;(2)Paulo将在2016年与2017年大豆收获季以其价值为4,284,013.89美元的大豆向标的公司清偿。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标的公司对Marino和Paulo享有的C类债权均发生在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

  2、实物偿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以农作物偿还金钱债务是《巴西民法典》所认可的偿付形式,符合巴西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以实物形式进行支付是否有效,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同意。在本次交易中,Marino和Paulo对标的公司金额为10,781,730.18美元的债务将由Marino和Paulo以其持有的棉花和/或大豆向标的公司作出实物偿还,在标的公司已经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同意该等安排的情况下,Marino和Paolo以实物形式偿还其对标的公司的债务的在巴西法律下均为合法且有效的。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律师意见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标的公司对Marino和Paulo享有的C类应收款均发生在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上述实物偿还方案在巴西法律下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标的公司对Marino和Paulo享有的C类债权均发生在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上述偿还方案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6、报告书显示,Fiagril集团占用标的资产的14,533.26万雷亚尔资金,将在本次交易交割后三年内规定的到期日对该笔借款进行一次性偿清,并且每年按照12%的利率向标的公司支付利息。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占用性质,以及上述偿还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如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回复

  根据《第二修正案》以及境外补充法律意见书,就Fiagril S.A.对标的公司所负的债务而言,境外交易对方应促使标的公司与Fiagirl S.A.就Fiagril S.A.对标的公司所负的债务重新谈判,并通过由Fiagril S.A.承继标的公司对AMERRA相应金额的债务而偿付Fiagril S.A.对标的公司所负的债务;同时,Fiagril S.A.、标的公司和AMERRA应就前述安排签署《债务承继和债务免除文书》(Instrument of Debt Assumption and Debt Release)。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债务承继和债务免除文书》应在2016年6月10日或之前签署,上述安排在巴西法律下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当《债务承继和债务免除文书》签署后,D类应收款将消灭。

  二、补充披露

  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等(五)关联方资金占用”补充披露了上述资金占用的原因、性质和偿还安排。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律师意见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第二修正案》在巴西法律下合法有效,对于各签署方均可强制执行。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条款及境外补充法律意见,在相关方按照《第二修正案》的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的情况下,Fiagril S.A.对标的公司的资金占用将在2016年6月10日前以债务承继的方式进行偿还,从而确保该等资金占用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予以解决,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第二修正案》的有关条款及境外补充法律意见,在相关方按照《第二修正案》的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的情况下,Fiagril S.A.对标的公司的资金占用将在2016年6月10日前以债务承继的方式进行偿还,从而确保该等资金占用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予以解决,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7、报告书显示,2015财年(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标的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总额相当于36,628.89万雷亚尔,涉及用于大豆和玉米种植的土地共计24,144公顷。2014财年,标的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总额相当于16,416.56万雷亚尔,涉及用于大豆和玉米种植的土地共计11,010公顷。

  (1)请你公司按关联方名称列表说明关联关系情况、形成原因、担保方式、到期时间、涉及金额的计算方式等,是否可能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解决上述关联担保的措施、进展情况和时间安排,并就措施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请律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回复

  1、关联方关系情况

  根据《披露函》和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标的公司作为介入方分别为Cianport – Cia Norte de Navega?ao e Portos(以下简称“Cianport”)、Serra Bonita Sementes S.A.(以下简称“Serra Bonita”)和Miguel提供担保。其中,Cianport和Serra Bonita分别系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Fiagril S.A.持有43.81%和33.33%股权的公司;Miguel系Fiagril S.A.的自然人股东之一。

  2、关联担保的具体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出具的补充披露函,截至2016年5月31日,标的公司作为介入方为Cianport与BNDES银行之间的8份融资合同提供了担保,涉及的金额总计约为92,591,849.09雷亚尔;标的公司为Serra Bonita提供的担保涉及的金额总计约为9,998,000雷亚尔;标的公司为Miguel提供的担保涉及的金额约为965,000雷亚尔。

  3、关联方担保的解决措施

  根据鹏欣集团于2016年6月7日签署的《承诺函》,鹏欣集团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本次境外交易交割后,就标的公司因为其关联方Cianport、Serra Bonita和Miguel合计约为103,554,849.09雷亚尔的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所履行的担保义务、承担的担保责任而给大康农业造成的一切损失,鹏欣集团将在大康农业提出索偿要求后10日内,向大康农业提供及时、足额的现金补偿,金额按照大康农业的索偿要求确定,并且放弃因承担前述现金补偿义务而要求大康农业、标的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权利、主张、请求或抗辩。该《承诺函》至前述担保义务/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之前持续、完整有效。

  4、审计报告披露关联担保事项说明

  “报告书显示,2015财年(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标的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总额相当于36,628.89万雷亚尔,涉及用于大豆和玉米种植的土地共计24,144公顷。2014财年,标的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总额相当于16,416.56万雷亚尔,涉及用于大豆和玉米种植的土地共计11,010公顷。”上述信息是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披露,经KPMG巴西核实并说明,上述所有担保事项系标的公司股东为标的公司提供的担保。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由于在葡萄牙语向英语翻译文稿的过程中的误解造成。

  二、补充披露

  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第四节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四)对外担保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披露函》和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尽调报告,截至境外法律尽调报告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作为介入方分别为Cianport–Cia Norte de Navega?ao e Portos、Miguel和Serra Bonita Sementes S.A.提供担保,其中,Cianport和Serra Bonita分别系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Fiagril S.A.持有43.81%和33.33%股权的公司;Miguel系Fiagril S.A.的自然人股东之一。

  根据标的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出具的补充披露函,截至2016年5月31日,标的公司作为介入方为Cianport与BNDES银行之间的8份融资合同提供了担保,涉及的金额总计约为92,591,849.09雷亚尔;标的公司为Serra Bonita提供的担保涉及的金额总计约为9,998,000雷亚尔;标的公司为Miguel提供的担保涉及的金额约为965,000雷亚尔。

  根据鹏欣集团于2016年6月7日签署的《承诺函》,鹏欣集团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承诺,本次境外交易交割后,就标的公司因为其关联方Cianport、Serra Bonita和Miguel合计约为103,554,849.09雷亚尔的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所履行的担保义务、承担的担保责任而给大康农业造成的一切损失,鹏欣集团将在大康农业提出索偿要求后10日内,向大康农业提供及时、足额的现金补偿,金额按照大康农业的索偿要求确定,并且放弃因承担前述现金补偿义务而要求大康农业、标的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权利、主张、请求或抗辩。该《承诺函》至前述担保义务/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之前持续、完整有效。”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律师意见

  上述关联担保的解决措施安排有助于足额补偿上市公司因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关联担保的解决措施安排有助于足额补偿上市公司因标的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和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二)交易合规性

  8、报告书显示,本次交易由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及其子公司鹏欣巴西与交易对方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同时公司以人民币1万元向鹏欣集团收购鹏欣巴西的全部股份,从而使本次交易形成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方案时控股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1)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交易安排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并在审批风险中提示股东大会审议不通过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回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要交易进程如下所示: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交易信息系由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获取,鹏欣集团自获悉后对标的公司实施了详尽的尽职调查,持续推进与境外交易对方关于投资意向和主要投资条款的谈判。在与交易对方就收购方案达成一致意向后,鹏欣集团有意向上市公司让渡本次交易机会,并履行上市公司决策程序,该等交易安排主要系出于如下原因:

  1、提高谈判和决策效率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竞价交易,标的公司位于农业大国巴西的大豆主产区,是巴西最大的大豆、玉米等粮食贸易平台之一,从而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如四大粮商之一的邦吉集团,即为本次交易中有力的竞争性买家。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购买须执行严格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规范,耗时较长将可能贻误本次重要交易机会,因此鹏欣集团主导了本次交易的前期尽职调查、商业谈判并最终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

  2、避免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涉及境外资产收购,在语言、文化、法律体系以及商业惯例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且存在竞争性买家,交易结构复杂且交易不确定性较大,控股股东主导本次交易前期谈判直至双方就收购条款达成一致,防止上市公司股价由此出现大幅波动。

  且本次境外收购谈判和尽职调查工作相对复杂,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在海外具有较强的人力、渠道和其他资源配置,该等交易安排有利于顺利推进交易进程,降低本次收购工作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3、隔离本次交易失败的赔偿风险

  根据国际交易惯例,在并购协议中均约定有一定金额的终止费用。本次交易中,若买方无法满足SPA协议列明的境外交易对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或即使所有的境外交易对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已在2016年9月30日前被满足或放弃,买方仍然拒绝进行交割,则境外交易对方有权要求鹏欣巴西支付合计5,000万美元终止费用。

  由于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前尚需履行各项审批、批准和备案程序,存在因买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失败的风险,为隔离上市公司由于交易失败风险而引致的终止费用赔偿责任,《股份购买合同》由鹏欣巴西签署。

  综上,根据本次交易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以其子公司鹏欣巴西与境外交易对方签署了SPA协议,在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批准和备案程序以后,将以人民币10,000元向鹏欣集团收购鹏欣巴西100%股权,从而取得SPA协议项下的交易权利。

  二、补充披露

  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中进一步提示了股东大会审议不通过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取得交易对方必要的内部授权或批准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取得上海市自贸区管委会备案、直接投资外汇备案登记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上述备案或批准事宜均为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备案或批准以及取得时间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且本次交易安排涉及公司向鹏欣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鹏欣巴西100%股权,从而使得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在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存在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为市场化竞争性交易,且涉及收购境外资产,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出于提升本次交易的决策效率、避免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以及隔离本次交易失败的风险等考虑因素,本次交易前期洽谈由控股股东鹏欣集团主导并以其子公司鹏欣巴西与境外交易对方签署SPA协议。在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批准和备案程序后,将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鹏欣集团收购鹏欣巴西100%股权,进而取得合同项下的权利。本次交易安排具备商业合理性,有利于本次交易的实施以及降低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失败而可能引致的风险。

  (2)请对照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的有关解释,补充披露本次重组是否需要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业绩补偿。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对《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释如下:“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根据上述条款及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概况”之“四、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一)收购HDPF交易方案7、业绩补偿承诺”中补充披露了控股股东鹏欣集团作出的上述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公司将向鹏欣集团收购鹏欣巴西100%股权,并通过鹏欣巴西履行与境外交易对方签署的SPA协议,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收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充相关问题与解答》对《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解释条款,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鹏欣集团已作出如下业绩补偿承诺:

  1、业绩承诺期间及承诺EBITDA

  鹏欣集团承诺,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Fiagril Ltda.于2017财年(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2018财年(2017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及2019财年(2018年6月1日-2019年5月31日)上述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EBITDA不低于目标EBITDA(90,943,000美元)。

  2、实际业绩与承诺业绩差异的确定

  (1)Fiagril Ltda.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年均EBITDA的计算应当以经合格审计机构审计的按照巴西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为基础,

  (2)Fiagril Ltda.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EBITDA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i.月度EBITDA=当月净利润(+/-) 当月所得税(+/-)当月递延所得税费(+/-)当月财务费用(+)当月折旧和摊销费用;

  ii.年度EBITDA=∑月EBITDA(雷亚尔)×月均雷亚尔兑美元汇率;

  iii.三个会计年度平均EBITDA=(2017财年EBITDA+2018财年EBITDA+2019财年EBITDA)/3;

  其中,月均雷亚尔兑美元汇率为巴西中央银行每日发布的雷亚尔兑美元买入卖出中间价的月均值。

  3、利润补偿的实施

  (1)鹏欣集团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若Fiagril Ltda.于2017财年、2018财年以及2019财年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EBITDA小于目标EBITDA(90,943,000美元),则鹏欣集团将以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现金对价10,000元人民币全额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

  (2)上述实际平均EBITDA应于Fiagril Ltda.经合格审计机构审计的2019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发布后(基准日为2019年5月31日)30天内计算完成,并与目标EBITDA进行比较。在实际年均EBITDA小于90,943,000美元的情况下,鹏欣集团应于上市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起10日内完成补偿款项支付。

  4、违约责任

  如鹏欣集团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补偿义务,应自给付补偿义务触发之日起,实际支付时间每逾期一日,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 10%计算,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的有关规定,以其获得的现金对价10,000元人民币对上市公司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符合相关规定。

  9、你公司以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3月15日开市起停牌,于3月22日确定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继续停牌,4月30日你公司披露报告书及相关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本次重组涉及境外资产收购,交易结构复杂,而上述重组进展较快导致财务顾问尽职调查时间短。请独立财务顾问逐条对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说明本次重组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勤勉尽责、合规履行了独立财务顾问的相关职责。

  答复:

  公司以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3月15日开市起停牌,独立财务顾问自停牌之日起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充分履行了核查程序。其中,独立财务顾问于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29日期间派出人员前往巴西圣保罗市和麻省进行现场尽职调查。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大康农业本次跨境重大资产收购的具体情况,通过对上市公司以及标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底稿资料,现场勘查主要资产和经营情况,相关协议文件的书面核查以及查阅本次交易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等方式,对本次交易履行了充分、审慎的尽职调查工作。独立财务顾问执行的具体尽职调查工作如下:

  (一)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要求事项的核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并在专业意见中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应当关注重组目的、重组方案、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资产权属的清晰性、资产的完整性、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盈利预测的可实现性、公司经营独立性、重组方是否存在利用资产重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针对上述内容,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了逐项核查,并根据自身的职业判断,对其他可能对交易和标的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

  ■

  2、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要求事项的核查

  (七)财务顾问应当关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相关各方是否存在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证券欺诈等事项。

  针对上述内容,独立财务顾核查了本次重组相关各方自查报告,并通过中登公司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期间的交易记录进行了核查。存在交易记录的相关人员出具了情况说明与承诺,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人员在停牌前买卖股票的情况在《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3、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事项的核查

  第二十五条 财务顾问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内部核查机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相关质量控制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本次交易的合规情况进行了审查,并要求项目小组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根据项目组对反馈问题的回复以及材料的修改,同意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事项的核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顾问应当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并购重组事项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委托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委托人披露的文件进行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委托人委托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并购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关本次并购重组事项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已提交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上述陈诺,并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予以披露。

  5、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事项的核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要求出具文件。

  6、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事项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顾问代表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并购重组活动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组织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四)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

  (五)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7、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事项的核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上述要求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报告,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并审慎回复。相关文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了签章。

  10、2016年4月18日,你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控制的企业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请你公司对照证监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说明上述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公司回复

  根据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资源”)于2016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54),鹏欣资源于2016年4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字2016-1-38号),因鹏欣资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上述《公告》,鹏欣资源被上海证监局立案调查是由于鹏欣资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并非因鹏欣资源控股股东鹏欣集团涉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立案调查,因此,鹏欣集团不属于《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鹏欣资源被立案调查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律师核查意见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鹏欣资源被上海证监局立案调查是由于鹏欣资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并非因鹏欣资源控股股东鹏欣集团涉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内幕交易所致。鹏欣集团不属于《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鹏欣资源被立案调查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公开披露信息,鹏欣资源被上海证监局立案调查是由于鹏欣资源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并非因鹏欣资源控股股东鹏欣集团涉嫌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内幕交易所致。鹏欣集团不属于《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鹏欣资源被立案调查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标的资产权属瑕疵

  11、报告书显示,标的资产及其股东股权存在质押情形,Fiagril集团累计向大康香港质押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共计9,363.87万股股份,占标的资产总股份的49%;其他股东累计向大康香港和AMERRA 质押Fiagril集团股份共计17,040万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上述股份质押的形成原因、涉及金额、期限等,质权人的具体情况、股权结构等,以及质权人与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标的资产上述权属限制情况与本次重组的关系、对本次重组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及解决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补充披露

  根据重组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标的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三)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及权利限制2、股权权利受限情况”中补充披露了上述有关股权质押及质权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标的股份权属限制情况对本次重组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具体如下:

  “(1)质押给大康香港的具体情况

  质权人基本信息

  ■

  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大康香港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康自贸区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彭继泽担任大康香港董事。大康农业持有大康自贸区100%股权,大康自贸区持有大康香港100%股权,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如下所示:

  (下转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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