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债券简称:10煤气02 证券代码:112024 关于召开“10煤气02” |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10煤气02”(证券代码:11202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就召集本期债券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维持2010年公司债券存续的议案》(议案全文见附件1)。
二、会议相关事项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3、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以15:00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4、参会登记时间:2016年6月23日9:00至6月27日17:00。
5、会议时间:2016年6月29日上午9时。
6、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写字楼1座22层。
(二)出席会议人员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投票代理委托书见附件2);
2、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3、债券持有人会议监票人;
4、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同意,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
1、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若为自然人且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依法出具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若为机构投资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投票代理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可于2016年6月23日9:00至2016年6月27日17:00前将相关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受托管理人指定地址(见下述“(三)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之“4、联系方式”之“(1)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系地址及传真)进行登记,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书面材料应包括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债权登记日所持“10煤气02”张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代理人须附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4、联系方式
(1)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写字楼1座23层
联系人:任钰、杨汝睿
邮编:100025
电话:010-59026653、010-59026649
传真:010-59026602
(2)发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东沺三巷3号
联系人:李东平、张志军
邮编:030026
电话:0351-6019034、0351-6019060
传真:0351-6019034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提交投票代理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4、根据《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单独和/或合并持有达到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确表达不同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五)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需办理出席登记;未办理出席登记的,不能行使表决权。
与会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本通知内容若有补充变更,会议召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以公告方式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将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维持2010年公司债券存续的议案》;
附件 2:《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投票代理委托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13日
附件1:
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并维持2010年公司债券存续的议案
各位10煤气02的债券持有人:
2015年12月24日,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化股份”或“公司”)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集团”)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化集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煤气化股份公告连续停牌。
由于本次事件触发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根据《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维持2010年公司债券存续的议案》提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具体如下:
煤气化股份系煤气化集团控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近年来连续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为避免煤气化股份退市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和风险,煤气化股份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置出公司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不含公司债),置入晋煤集团持有的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等相关资产,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由公司向晋煤集团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并募集配套资金;煤气化集团以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购买置出资产,同时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公司所有在册职工将全部由煤气化集团负责接收。通过实施上述重组,实现煤气化股份的转型发展。本次重组置出资产的转让价格以经山西省国资委批复核准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由煤气化股份和煤气化集团协商确定。
本次重组过程中,本期债券的7年期品种(债券简称:10煤气02;债券代码:112024)将保留在煤气化股份,由重组后的煤气化股份继续履行本息兑付义务。
根据煤气化股份发布的公告,称将不晚于2016年6月24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届时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根据公告的重组方案对本议案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附件2: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投票代理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10煤气02”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维持2010年公司债券存续的议案》,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有效期为此代理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
经研究,本公司对《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维持2010年公司债券存续的议案》的意见如下,由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
(请在上述三项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日期:2016年 月 日
(本委托书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有效)
本版导读:
关于召开“10煤气02” 201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 2016-06-14 |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 2016-06-14 | |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2016-06-14 | |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2016-06-14 | |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6-06-14 | |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6-06-14 | |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2016-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