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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蒙发 公告编码:临2016-32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发展")于2016年6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6]65号),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发展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马雅与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股权,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12.43%股权,为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2013年10月8日,赵伟、马雅分别与王纪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赵伟、马雅分别向王纪钊借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利率为20%。同日,赵伟、马雅又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赵伟、马雅分别将两人持有的出资额为2500万元占合慧伟业注册资本50%的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同时,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赵伟、马雅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股权分别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纪钊。综上,赵伟、马雅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纪钊,内蒙发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情况。内蒙发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8项和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二、内蒙发展2013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的应付票据金额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内蒙发展未对2013年开出的20份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汇票金额共计为7.59亿元,未在2013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内蒙发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1、对内蒙发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万元;
2、对赵伟、马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3、对余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内蒙发展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内蒙发展及相关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内蒙发展及相关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6]65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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