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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2016-5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湖景酒店(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兴体路10号)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郑亚南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4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5议案名称:债券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6议案名称: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7议案名称:转股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8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9议案名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0议案名称: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1议案名称:赎回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2议案名称: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3议案名称: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4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5议案名称: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6议案名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7议案名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8议案名称:担保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议案名称: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1、2、3、4、5、6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继红、杨兴辉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6-57 债券代码:125982 债券简称:15太证0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 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0日 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发行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20日(因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19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太证02(125982)。 3、发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挂牌转让无异议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5]847号。 5、发行规模和期限:人民币56.50亿元;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00%,在存续期的前2个计息年度固定不变,在第2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在第3年续存,且从第3个计息年度开始,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票面利率加上300个基点。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18日至 2017年6月17日止。 9、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设定1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发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次级债券存续的第2个计息年度末,按面值全部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将在本期次级债券第2个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是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7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0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太证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付息机构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兑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联系人:杨简羽、伍莎莉 联系电话:010-88321792、010-88321519 传真:010-88321587 邮编:100044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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