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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6-056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24号)核准,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彩虹精化"或"甲方5")向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6,339,468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8,999,997.0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521,277,657.5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5月18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80700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浙江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湖州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安徽6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肥西国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四川6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攀枝花君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和攀枝花君诚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4")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彩虹精化已分别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6年6月13日,公司及上述各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233317,截至2016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6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233448,截至2016年5月56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徽6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233286,截至2016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306,666,666.6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四川6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4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233579,截至2016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153,333,333.3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四川6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5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233155,截至2016年5月26日,专户余额为61,366,488.4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异、郑小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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