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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5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01号)核准,公司于2016 年5月30日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29,675,700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1,316,414,05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及交易有关的费用31,492,846.4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84,921,205.52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6)0010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北京银行北辰路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号:20000024843400011100720,公司与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光大证券")、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与 远大物产(甲方二)、专户银行(乙方)、光大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0000024843400011100720,截止2016年5月30日,专户余额为1,286,734,052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光大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员或经公司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专户银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光大证券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专户银行方每月2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公司、远大物产与专户银行、光大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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