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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6-086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六届董事会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14日(星期二)下午2: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6月1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6月14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7日,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海门市上海路899号中南大厦2006会议室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78,726,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9.21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810,540,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6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68,18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59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 2016 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1、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融资暨向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878,665,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30%;反对6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124,89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7527%;反对:6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7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尚世鸣、邓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尚世鸣律师和邓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16年5月26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14日下午2:00在江苏海门市上海路中南大厦2006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6月13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6月14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锦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0,540,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217%(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185,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50%(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尚世鸣

  经办律师:邓琳

  二O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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