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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6-061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6年06月07邮件、传真及书面通知等形式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06月14日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由董事长何宁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协议>》的议案 同签订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 2016年06月15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4)。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放弃,0 票反对。(董事:何宁、甄建涛、江五洲、韩力伟回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具体金额修改详见刊登于 2016 年 06 月1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公告》(公告编号 2016-063)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放弃,0 票反对。(董事:何宁、甄 建涛、江五洲、韩力伟回避) 三、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刊登于 2016年06月15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公告》(公告编号 2016-06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放弃,0 票反对。(董事:何宁、甄建涛、江五洲、韩力伟回避) 四、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刊登于 2016年06月14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放弃,0 票反对。(董事:何宁、甄建涛、江五洲、韩力伟回避) 五、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的议案》 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 2016年06月14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2)。 表决结果:3 票赞成。0 票放弃,0 票反对。(董事:何宁、甄建涛、江五洲、韩力伟回避)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定<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制制度》全文请参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 票放弃,0 票反对。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06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6-062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的公告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分别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金鹰穗通定增61号资产管理计划、朱登营先生、深圳前海宝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亚新沃豪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名认购对象签署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其主要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0月28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已经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4.9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6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协议>的议案》。 2016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鉴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放弃参与本次非公开认购的实际情况,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42,791.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6年6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议案》。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公司审慎评估,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进行调整,经友好协商,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分别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金鹰穗通定增61号资产管理计划、朱登营先生、深圳前海宝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亚新沃豪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名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补充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发行人),发行对象为乙方(认购人)。 第一条对《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第2.4款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10月27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90%,即16.51元/股。双方同意,甲方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日后6个月内的有效期内,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16.51元/股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乙方拟认购股份数量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按照本补充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的约定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乙方的认购股份数量将在《股份认购合同》第3.2款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对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若认购的股份数出现非整数(不足1股整数时)情况,则去非整数部分。 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数量为:认购款总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的,则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将按照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比例相应调整。 第二条违约责任 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补充合同的任何约定,应按照《股份认购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补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与《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效。 第四条其他 (一)本补充合同为《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为《股份认购合同》之不可分割部分,与《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补充合同未特别约定事宜,均适用《股份认购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三)本补充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用于甲方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查文件: 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14日分别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金鹰基金设立的金鹰穗通定增61号资产管理计划、朱登营先生、深圳前海宝盛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亚新沃豪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6名认购对象签署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06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6-063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创意”)于201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2015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2015年10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2016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预案进行了修订。2016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订。 2016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 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修订前: 认购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股票交易总量),即16.51元/股。 修订后: 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16.51元/股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二、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规模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9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修订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2,791.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修订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 修订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不超过90,248,331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9,000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 修订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发行不超过86,487,986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2,791.67万元(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各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 本次预案修订不构成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重大调整。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06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6-064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 同的终止协议》的公告 ■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基本情况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就乙方以现金参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拟终止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与宁波厚扬(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上述终止协议的签署事宜已经公司2016年6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朝来高科技产业园7号楼 乙方: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宁波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229室 鉴于: 甲乙双方于2015年10月27日签署了《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就乙方以现金参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拟终止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达成本终止协议。 第一条 终止认购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甲乙双方所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终止履行。 第二条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甲方应于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缴纳的《股份认购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保密条款继续有效 《股份认购合同》第8条“保密”条款不因《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而失效,甲、乙双方仍应持续遵守该保密条款的约定。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终止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和生效。 第五条 文本 本补充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用于甲方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协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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