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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6-22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下午3:00至2016年6月15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 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潘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340,024,2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7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29,433,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99%。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328,789,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4158%。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 代表股份11,234,6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61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11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24,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23,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23,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23,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18,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28,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23,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23,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23,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23,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之《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23,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中北巴士分公司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参加本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433,592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3,1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峰、程铭 3、结论性意见: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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