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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0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15:00至2016年6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宁高新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2016年5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七)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忠义先生。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人,代表股份98,470,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949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95,44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2328%。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孙忠义先生、董事蔡晶女士和董事会秘书欧顺明先生为关联股东,代表股份95,214,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0993%,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需回避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4人,代表股份234,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133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均为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3,020,92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164%。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5月2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延期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9,01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9.4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 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孙忠义、蔡晶、欧顺明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9,01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9.4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6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 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效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孙忠义、蔡晶、欧顺明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嘉律师、梁定君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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