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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0TitlePh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2016-06-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利科技”)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 (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32号),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于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并披露如下:

  一、2015年,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1.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5.26亿元。请详细说明:

  (一)2015年前三季度你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0.53亿元、-1.53亿元、-0.86亿元,而第四季度实现净利润7.07亿元,请结合行业特点及同行业公司情况,详细说明第四季度公司净利润大幅提高的主要原因;

  回复如下:

  201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9,145.54万元,第四季度实现净利润70,671.04万元,主要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74.81%)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腾晖”)光伏业务有较明显的季节性因素有关。2015年前三季度中利腾晖实现净利润-38,655.76万元,第四季度实现净利润82,791.13万元。

  1、中利腾晖净利润季节性波动与其光伏电站行业特有运营模式有关

  中利腾晖主要从事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业务。关于光伏电站开发,每年的上半年,主要由各地方发改委下发电站的核准批文/备案文件,中利腾晖据此安排光伏组件的生产及各项批文的审批,进行项目前期的设计并开展工程施工,光伏电站的建设根据规模大小及施工环境需要3-4个月左右,后期并网发电、将电站转让给受让方亦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中利腾晖光伏电站的对外转让主要发生在第四季度,根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转让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中利腾晖光伏业务收入亦主要发生在第四季度,滞后于各项期间费用的发生,导致中利腾晖前三季度往往处于亏损状态。

  2013年至2015年,中利腾晖1-9月营业收入、净利润与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如上表所示,中利腾晖历年经营业绩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征,随着中利腾晖于第四季度逐步转让光伏电站,其第四季度的净利润水平大幅上升,相应提高公司第四季度净利润水平。

  2、同行业上市公司亦具有较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中利腾晖光伏业务主要以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为主,辅以光伏组件及电池片生产销售、光伏发电、电站运营维护业务。其光伏组件的生产主要用于自建电站,挑选销售价格较好的订单进行对外销售。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则以光伏组件及电池片销售为主,光伏电站业务总体占比较低。相比而言,中利腾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规模与航天机电较为接近,两者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

  2014年至2015年航天机电与中利腾晖1-9月和1-12月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根据航天机电2015年审计报告,其2015年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占比为86.55%,占比较高。2014年第四季度航天机电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大额资产减值损失,若剔除该因素影响其2014年第四季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占比为85.18%,占比较高。

  航天机电于2016年1月15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回复对其业绩的季节性波动描述如下:“公司光伏电站自年初取得地方性指标后,需3-6个月建设期,因此多数电站集中在第四季度销售,导致相关收益在前三季度无法确认,是公司1-9月光伏业务效益不佳的主因”;“2015年1-9月公司受光伏业务销售季度性波动的影响,盈利水平有所下降,公司经营业绩呈现下滑,但公司第四季度实现了较好的销售,完成电站销售194MW,电池组件销售约400MW,预计全年可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62-1.73亿元,经营业绩水平正常”。

  综上所述,结合光伏电站行业特有运营模式以及同行业上市公司航天机电光伏业务的季节性特征,公司第四季度净利润大幅提高具有合理性。

  (二)报告期内你公司光伏电站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3.03亿元,同比增长69.28%,请按客户名称、电站名称、电站规模、分客户合同总金额、合同执行进展等情况说明光伏电站销售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回复如下:

  2015年公司光伏电站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

  2014年公司光伏电站业务情况如下:

  ■

  受国家政策利好的影响,公司凭借突出的项目资源优势以及技术优势,已与青海、合肥、辽宁等地方政府部门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拥有丰富的优质项目储备;并具有丰富的客户资源,与招商新能源、协鑫新能源、华北高速、江山控股、中卫银阳等光伏电站最终客户保持着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此类客户具有较强的资信状况、股东背景。受各类利好政策影响,中利腾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备案规模增长较快,并持续加大开发电站建设力度。除保持对西北地区电站的开发,还加大了对华东、华中、华北、东北等地区地面与分布式电站的开发量,新增地区的电站开发量占到公司整体电站收入的44%左右。2015年成功转让光伏电站686MW,所以光伏电站销售大幅上升。

  (三)报告期内你公司华东地区及华中地区营业收入大幅上升,请说明原因;

  回复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华东地区销售较上年增长184.43%,华中地区的销售较上年增长320.80%,主要原因是光伏板块在2014年在华东、华中地区未实现销售;在2015年,公司在保持对西北地区电站开发量的同时,重点加大了对华东、华中等地区光伏电站的开发及转让,2015年分别实现15.25亿元和8.01亿元的销售,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单位:元

  ■

  2015年和2014年分区域销售变动情况如下:

  ■

  (四)你公司主要境外资产泰国工厂电池片组件生产设备及50兆瓦光伏电站均亏损,请详细说明原因及措施;

  回复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腾晖泰国工厂2015年主要为建设期,2015年11月设备调试完成,进入试生产阶段。因公司2015年为试生产阶段,产品未能形成量产及销售,当年收入金额为0,公司的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净利润-357.63万元。目前泰国公司已实现量产及销售,并根据市场需求计划在2016年追加200MW组件及电池片产能。

  50MW海外光伏电站所对应的其中一家项目公司因进行了融资业务使其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偏高,从而导致电站项目公司略微亏损。公司海外电站不以持有为目的,公司正在积极寻找意向买家,预计2016年实现对外转让。

  (五)报告期内你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及纳入合并范围的新设子公司全部亏损,请说明原因。

  回复如下:

  1、股权投资项目:

  ■

  注1:2015年3月,公司与上海康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出资2,500.00万元购买上海康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康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37.50%的股权,公司对其长期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处于生产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阶段,故该公司亏损。

  注2:2015年子公司中利腾晖与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瑞阳(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关于共同成立光伏电站投资平台公司的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华利光晖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0万元,其中中利腾晖、华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瑞阳(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出资28,000.00万元、52,000.00万元、20,000.00万元,各方按出资比例首期出资2,000.00万元,各方已出资到位,子公司中利腾晖按比例首期出资560.00万元。华利光晖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后期各方出资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付。截至2015年末,该公司未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产生较小金额运营费用,故该公司亏损。

  2、2015年公司新设子公司145家,其中2015年亏损的有84家,亏损总额977.54万元,盈利的有3家,盈利总额1.21万元,已办理工商登记,尚未投入及开展业务的有58家。新设子公司主要为光伏电站项目平台、项目公司,注册之后基本没有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公司产生了开办费,所以净利润基本为亏损。

  二、2013年至2015年,你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25亿、3.65亿、6.53亿,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35亿元、-12.45亿元、-6.47亿元。请详细列示主要销售客户及供应商名称、账款情况、信用政策及票据结算方式等说明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大幅小于净利润的原因,并说明目前你公司现金流是否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及拟采取的措施。

  回复如下:

  公司目前两大主营业务为线缆和光伏业务。

  线缆业务方面:主要客户是三大运营商和设备制造商,公司在客户a、客户b、客户c的市场份额分别为60%、45%、35%;公司对客户a的收款方式为发货后90天70%,365天后30%;对客户b的收款方式为发货后120天70%,365天后30%;对客户c的收款方式为发货后180天80%,450天后20%。受三大运营商集中采购的影响,公司实际收款往往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后30天左右。公司在客户d、客户e的采购份额分别占有60%、35%,这两家设备制造商的回款方式分别是发货后75天支付现款及发货后60天支付银行承兑汇票。

  线缆业务的主要原材料是铜导体和电缆料,该类材料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公司采购的付款条件基本为现款现货,购买商品现金流出付款大幅增加形成现金净流出。

  光伏业务方面:中利腾晖光伏业务有别于传统的电池片、组件制造商,中利腾晖光伏业务以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为主,组件与电池片的生产优先满足自建电站的需求,辅以选择价格较好的订单进行对外销售。

  中利腾晖光伏组件与电池片的主要原材料为硅片、铝型材、玻璃等,其中硅片供应商主要为供应商A,硅片在市场上为卖方市场,支付方式主要为全额预付货款(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其他原材料供应商主要为边框供应商B,玻璃供应商C,背板供应商D等,相关供应商的付款信用期一般为3-6个月(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组件销售方面,中利腾晖在与客户签订协议后收取一定比例的预收货款,其余货款的信用期为3-6个月(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

  中利腾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业务除使用自产组件外,需要对外采购其他电气设备,主要供应商包括:包括光伏支架供应商E、逆变器供应商F、变电站及开关柜供应商G等,此类电气设备的付款方式一般为到货后2-3个月付款30%-40%,安装调试验收后3个月内付款到90%,剩余10%货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予以支付。

  中利腾晖光伏电站分包建设亦需向具有资质的分包施工企业进行支付行为。一般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至调试验收后6个月内支付合计90%的工程款,剩余10%款项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予以支付。

  光伏电站转让方面,中利腾晖与招商新能源及其下属企业、华北高速及其下属企业、协鑫新能源及其下属企业等光伏电站最终受让方保持着密切的战略合作关系(2015年亦增加了江山控股、中卫银阳等大型民营企业)。中利腾晖与光伏电站受让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主要为六个月至一年内(前提条件主要是:项目竣工验收、顺利并网并签署购售电合同、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等)分期支付EPC款项直至总价款的90%,剩余10%款项为项目质保金,在质保期开始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

  由于光伏电站整体转让的价款通常较高,电站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自有资金和电站抵押长期银行贷款,而长期银行贷款的审批流程往往较长,延长了受让人资金的筹集期限,从而同时延长了中利腾晖的回款期限。

  因此,中利腾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业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往往滞后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中利腾晖光伏电站所需光伏组件、电气设备等在安装调试前已支付大部分原材料、成品的采购款项,光伏电站的工程款在电站竣工验收时点已按照完工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而光伏电站转让的回款依赖于工程施工周期、并网发电、与受让方达成光伏电站转让协议以及电站受让方的资金筹集状况,因此光伏电站转让回款将滞后于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现金流出。报告期内,中利腾晖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的规模呈上升趋势,使得当期收回的电站转让款项低于当期支付的采购、工程款等成本;另一方面随着公司光伏电站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也使得公司经营活动支付的现金增长较快使得其光伏电站业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截至2015年末,公司银行存款余额199,416.92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余额164,291.62万元,公司现阶段货币资金和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受公司光伏电站开发建设规模逐年增加因素影响,公司融资规模亦呈上升趋势。在收款方面,公司管理层在扩大销售规模的同时将继续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款力度,优化应收账款结构,强化应收账款信用管理体系。在付款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付款结构,选择最优付款模式。以此保证公司现金流能完全满足公司生产运营。

  三、报告期内,你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4.71亿元。其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3.02亿元,存货计提1,325.18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6,544.06万元,应收票据计提9,00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充分性及合理性,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2015年,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4.71亿元,其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3.02亿元,存货计提1,325.18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6,544.06万元,应收票据计提9,000万元,分项说明如下:

  (1)、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万元

  ■

  2015年,公司计提坏账准备金额30,202.95万元,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1)按照账龄分析法,2015年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为18,881.56万元,明细如下表:

  单位:元

  ■

  ①对2015年新增大额应收账款的客户分析:

  2015年末公司按账龄分析法确认的应收账款年末较年初增长55.85%,主要为2015年子公司中利腾晖销售额较上年增加48.81%,其主要销售光伏组件与光伏电站,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货款。

  a、对客户A及其关联公司,在2015年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金额2,245.64万元,公司在2015年末向其转让电站,账龄在六个月以内,按应收款2%计提。

  b、对客户B及其关联公司,在2015年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金额1,330.70万元,公司在2015年末向其转让电站,账龄为六个月以内,按应收款2%计提。

  c、对客户C及其关联公司,在2015年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金额1,681.56万元,公司在2015年末向其转让电站,账龄为六个月以内,按应收款2%计提。

  d、对客户D及其关联公司,在2015年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金额1,206.06万元,公司在2015年上半年向其转让电站,其账龄为0.5~1年,按应收款5%计提。

  ②对应收账款账龄变化较大的客户进行分析:

  a、对客户E及其关联公司,在2015年内计提坏账金额2,585.36万元,公司在2014年12月向其转让电站,截止2015年末应收款余额为41,427.25万元,扣除2014年已计提准备金1,495.58万元,本期补计提2,585.36万元。

  b、对客户C及其关联公司,在2015年内计提坏账金额为2,999.27万元,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2014年6月向其转让电站,截止2015年末,应收款余额为44,219.19万元,扣除2014年度已计提准备金2,795.10万元,本期补计提2,999.27万元。

  c、对客户F及其关联公司,在2015年内计提坏账金额 3,243.81万元。公司在2013年12月向其转让电站, 截止2015年末,应收款余额为27,484.72万元,扣除2014年度已计提准备金1,394.60万元,本期补计提3,243.81万元。

  d、对客户G及其关联公司,在2015年内计提坏账金额1,953.78万元。公司在2014年12月向其转让电站,截止2015年末,应收款余额为30,548.59万元,扣除2014年度已计提准备金1,026.56万元,本期补计提1,953.78万元。

  ③按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增加计提款项8,276.75 万元。其中对大额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分析如下:

  a、2012年中利腾晖子公司中利新能源香港公司向客户H销售组件折合人民币12,146.65万元,因其在2013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 2014年末,公司已计提应收账款的80%金额为9,097.68万元坏账准备,在2015年末,公司计提坏账准备至100%,补计金额为2,970.61万元。

  b、2013年12月公司向客户F转让青海共和电站,截止2015年末扣除香港腾晖代收13,911.81万元后按照其账龄2~3年,按照30%在2015年内补提坏账准备4,059.16万元。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单位:万元

  ■

  2015年内,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1,325.18万元。主要是因为:2015年年初原材料加产成品与电站开发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余额分别为794.31万元、3,853.13万元,2015年末的计提余额分别为1,513.22万元、3,772.13万元。

  原材料加产成品跌价准备金额较年初增加718.91万元的主要原因是:存货较上年增长4.76%,随着销售额的增加,存货种类相应增加,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基数也随之加大。

  (3)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单位:万元

  ■

  公司为实现与联合光伏进行长期战略合作,2013年6月控股子公司香港腾晖成功实现以5000万港币持有了其股票11,992.20万股,可转换债券7,994.80万股。2015年2月6日以1.00港元/股增持了18,000万股,截至报告期末共持有客户F股票29,992.20万股,可转换债券7,994.80万股。

  2014年12月31日收盘价1.03港元/股,可转债估价1.1303港元/股, 2015年12月31日收盘价0.75港币/股,可转债估价1.01港元/股,根据公允价值变动在报告期末共计提减值准备6,544.06万元。

  (4)减值准备-应收票据

  单位:万元

  ■

  2015年,公司收到客户F子公司背书的30,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根据该客户的资信状况、以往年度履约情况,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参照该应收款的账龄(2-3年)及计提30%减值准备金额为9,000.00万元。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客观地体现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

  四、2011至2015年度你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5.14、11.00、9.03、7.22、5.54,呈逐年下降趋势。请结合公司自身业务特点和应收账款信用政策说明:(1)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不断下降的原因,确认本期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截止本问询函发出日,应收账款的期后收回情况。

  回复如下:

  公司2010-2015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主营业务收入按线缆板块、光伏板块划分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

  ■

  1、线缆板块: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2015年增减变动分别为38.14%、-7.56%、4.11%、18.79%、11.35%(2012年受铜价下降13.94%影响,销售额较2011年下降7.56%);应收账款2011-2015年增减变动比分别为32.87%、10.61%、12.49%、9.89%、12.62%;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运营商由地、县级市的分级采购转为总部统一集中采购,付款周期往往较合同预定时间增加30天左右。另外,每年的第三、第四季度是公司销售的旺季,而客户付款有一定的账期,因此应收账款呈逐年递增的状态。

  线缆板块的客户基本属于通信运营商、设备制造商等大型国有企业或华为、中兴等行业内信誉良好的企业,历年来该类客户均能按约定时间付款,没有坏账的发生。

  2、光伏板块

  光伏业务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的原因与其经营策略和所属行业属性有关,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光伏业务主要为大型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业务,2012年以来快速增加。具体光伏电站转让量及转让金额如下:

  ■

  大型光伏电站的建设成本包含了设计、施工、光伏组件、电气设备及其他电站辅件,建设成本较高,其转让金额亦较高。光伏电站受让人尽管资信状况良好,但由于光伏电站投资回收期一般为7-10年左右,其受让资金主要来源于其自有资金以及电站抵押长期银行贷款,而长期银行贷款的审批流程往往较长,延长了受让人资金的筹集期限,从而影响了中利腾晖的回款期限,导致中利腾晖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占比较大。

  中利腾晖光伏电站业务主要客户为大型国有、民营企业,其优点是经济实力强、坏账风险低,但由于光伏电站运营行业资金壁垒较高,具有相对垄断的特点,因此电站受让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根据中利腾晖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条款,其一般结算方式如下:中利腾晖与客户签订项目公司转让合同后支付部分预付款,在半年至一年内分期支付电站转让款项直至90%左右,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与客户结算。上述合同结算方式使得中利腾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2015年末公司对期末应收款按照公司坏账政策进行了计提,其充分性及合理性已在前述问题中详细披露。

  截至201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为702,462.05万元,2016年1-3月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为313,720.97万元。

  五、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外担保5.12亿元。请详细说明上述担保是否均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分析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担保风险以及你公司为防范担保风险而采取的内控措施。

  回复如下:

  1、中利科技2015年度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5.12亿元的构成情况说明

  中利科技2015年度为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电子”)、中利腾晖共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和新能源”)提供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5.12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报告期内,中利科技对中利电子担保实际发生额43,200万元,按期偿还银行贷款18,4000万元,对外担保实际发生净额24,800.00万元(在担保额度内)。

  2、上述担保均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

  中利科技已就为中利电子、共和新能源提供对外担保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对外公告,具体如下:

  (1)为中利电子提供担保履行的相关程序

  ■

  (2)为共和新能源提供担保履行的相关程序

  ■

  3、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担保风险及公司为防范担保风险而采取的内控措施说明

  2015年度被担保方中利腾晖共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

  注:系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之简称,联合光伏财务数据系根据2015年平均汇率/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2015年度被担保方共和新能源、中利电子以及共和新能源上级股东单位联合光伏净利润分别为2,050.22万元、5,748.03万元和36,067.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鉴于被担保方和上级股东单位良好的经营状况,2015年新增对外担保总体担保风险较小。

  为应对潜在的担保风险,公司2015年上述新增担保均采取了反担保措施。基本情况如下:

  (1)经中利科技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共和新能源与海南州亚晖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4.10亿元14年长期项目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招商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共同为上述贷款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以及承接贷款担保的承诺。2015年共和新能源新增银行借款8,000万元(在担保额度内),使公司新增对外担保8,000万元。

  (2)经中利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满足中利电子业务规模扩大,确保其销售、生产工作顺利实施,为中利电子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保险、融资租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券商或其他机构提供融资担保额度共计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中利电子其他八位股东通过将自己持有的中利电子股权质押给中利科技并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两种方式,为中利科技此次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2015年中利电子新增银行借款43,200.00万元,归还银行借款18,4000万元,2015年中利电子新增银行借款净额24,800.00(在担保额度内),使得公司新增对外担保24,800.00万元。

  综上所述,公司2015年上述新增担保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良好,且被担保方股东均提供了反担保措施,2015年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合法合规,担保风险总体较小。

  六、报告期末,你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2.12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依据、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答复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定,按照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期间的对应各公司所得税税率计量。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包括能够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亏损和税款递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商誉的初始确认导致的暂时性差异也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预期收回或结算方式,依据已颁布的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对应各公司所得税税率计量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公司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报告期末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确认递延所得资产2.12亿元,按线缆板块、光伏板块确认明细如下所示:

  ■

  特此公告

  中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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