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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16-013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16日收到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姜宏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姜宏女士因已届退休年龄,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年会”)结束之后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同时,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自股东年会结束之后生效。姜宏女士已经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辞任之其他事项须提呈公司股东注意。 公司董事会对姜宏女士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公告编号:2016-012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年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16日 (二)股东年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青岛啤酒厂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年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孙明波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公司执行董事姜宏,独立董事于增彪及蒋敏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5人,公司监事会主席李钢和股东监事川面克行因公务未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审批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年度审计师,并决定其年度酬金为不超过人民币660万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决定其年度酬金为不超过人民币198万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樊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北川亮一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根据本次股东年会会议须知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二)股东年会涉及重大事项议案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根据本次股东年会会议须知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项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年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股东年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9元(含税)。A股股东股利派发登记日及派发方法,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本公司执行董事姜宏女士和股东监事川面克行先生均已届退休年龄,于股东年会结束之后不再担任董事和监事职务。本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姜宏女士和川面克行先生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股东年会未涉及需要控股股东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事项。 3、股东年会还听取了本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无需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萍、张芳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李丽萍律师和张芳雪律师为股东年会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年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年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有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股东年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审计师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委任为股东年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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