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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6-04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6-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 股票简称:升达林业 股票代码:00225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1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江昌政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江山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董静涛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东路1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向中华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至30.56%。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情况 ■ 2、主要股东 ■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人之一 ■ 2、一致行动人之二 ■ 3、一致行动人之三 ■ 4、一致行动人之四 ■ 二、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升达集团除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持有、无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升达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江昌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江山先生系江昌政之子;此外江昌政、江山、向中华为公司董事并持有公司股份,同时为升达集团董事和股东;董静涛系升达集团董事和股东,同时亦持有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升达集团与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09,008,267股,导致总股本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信息披露义务人升达集团承诺自2016年4月18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票,金额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月16日、4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2016-022)。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升达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6,713,423股。其中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4,438,823股,通过新湖期货信投泰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274,600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由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由原来的35.74%降低至30.5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四、其他事项 一致行动人江昌政、江山、董静涛、向中华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12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升达集团于2015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24日期间以新湖期货信投泰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1,424,600股,增持总金额为13,124,799.00元,成交均价为9.21元/股。 2、2015年12月30日,一致行动人董静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10,000股公司股份,成交金额112,800元,成交价格为11.28元/股。 除前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于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静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江昌政 江山 董静涛 向中华 签署日期:2016年6月1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 ■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四)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五)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静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江昌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江山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董静涛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向中华 签署日期:2016年6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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